因顾客变卦订金只能打水漂一婚纱摄影店拒退顾客预付订金称是行业规则
本报讯 记者张伟宁报道:市民杨***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日前,她来到市内一家婚纱摄影店打算拍婚纱照,预付订金后,杨***因个人原因取消订单,店员却给她泼了一盆冷水:“预付订金不能退,只能转让。”记者了解到,市内不少婚纱摄影店都存在这样的“行业规则”。
据了解,杨***于1月17日来到吉大莎莎婚纱艺术摄影店,打算在过年前拍摄一套婚纱艺术照。据杨***描述,整套拍摄项目全款为2999元,在向该店交付了1500元的“订金”后,工作人员让杨***在一张“预约单”上签名,上面注明“余款1499元”。两天后,杨***改变了主意。“我们最后决定还是不打算在国内拍婚纱照。”她随后致电该婚纱摄影店,称其因个人原因打算取消拍摄,“结果店里的工作人员跟我说,就算不拍照,订金也不能退。还说这一行的规矩就是这样。”这样的答复让她感到十分不满。
21日,记者联系到这家婚纱摄影店,一位工作人员回答说,“预付订金不能退,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做婚纱摄影这一行,都有这样的规矩,不只我们一家。”该工作人员建议杨***将预约单转让给别人,“预约单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你想什么时候来拍都行。”记者又拨打市内3家婚纱摄影店,他们都表示,顾客预交订金后,无论是否已经拍摄,一般不予退还,只能更改套餐项目或者转让给别人。
律师说法
摄影店应退款
市民应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
记者从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上看到,预约单上印有“预约定金”一栏,但该栏所填内容“订金1500元”为手写,“订金”和“定金”两者有差异。对此,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认为,婚纱摄影店事先印制好的“预约单”上的印刷体为“定金”,而双方实际在商谈并交付钱款时,却是手写体的 “订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此处应以手写体的“订金”为准。另外,定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的1500元已超过总价的50%,因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因此,既然杨***交付1500元是订金,且她未实际享受摄影服务,摄影店应当退回该1500元订金给她。
陈亮律师表示,在这个签合同的过程中,市民应该留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