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政协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课题成果出炉
12月18日,龙岗区政协召开主席会议,重点审议“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课题成果,并听取近期有关人员赴台考察和外访情况汇报,研究召开区政协工作务虚会和四届十四次常委会议相关事宜。龙岗区政协主席陈少雄主持会议,副主席赵国良、马明高、陈红、郎丰生、郭雁通、臧动,秘书长罗焕忠等参加会议。
在今年初的龙岗区政协主席会议上,区政协确定了“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课题,紧追中央、地方出台的最新政策,结合龙岗区多年来的实践,思考龙岗区下一阶段发展的策略和路径,经过多番讨论、几经易稿后,研究成果终于出炉。该研究成果就最新的政策导向及对龙岗区的影响、龙岗区面临的问题与机遇,以及树立信心、资源整合、工作机构设立与工作机制创新、以产城融合思路推进重点片区开发和充分利用规划资源等方面提出建议,为龙岗区委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陈少雄充分肯定了该课题研究成果,认为课题组在研究期间克服了许多难题,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果。“该课题研究成果第五部分中的意见建议很有针对性、前瞻性、建设性,对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决策很有好处,这也是龙岗区政协参政议政参到点子上的体现。”陈少雄表示,取得最终的成果离不开龙岗区领导班子的重视、支持和课题组的认真计划、组织、实施,要将会议中相关人员提出的好的意见建议收集起来,进一步完善该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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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成立区PPP事务中心积极推进重点片区开发
今年以来,随着《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投融资工作的新政策陆续出台,龙岗区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而《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深圳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的推广、实施,也为龙岗区发展经济、保障民生提供了新的机遇。
今年初,在龙岗区政协主席会议上,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创新研究被提上日程。经过半年多的努力,这份“实实在在”的研究成果终于出炉,在龙岗区投融资机制创新上提出五个方面的意见建议,为龙岗区未来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该研究成果认为在新形势下应深化对中央新政的学习和认识,坚定制度建设、项目实践和扩宽融资渠道信心,及时制定符合新政策要求的对策,不断探索,才能取得新的成果。
中央新政策出台后,政策的导向、资金的来源、土地的利用方式发生了变化,该课题组对土地、政策、团队、人才与经验、资金等资源进行梳理,认为要加大龙岗区资源的整合力度,集中优势资源形成融资杠杆效应,才能喝到“头啖汤”。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社会资本参与各类政府项目的热情被调动起来,龙岗区PPP项目的数量、总体规模必将带来大幅的增长,但原有的实施机制、效率难适应社会资本参与政府项目的积极性。该研究成果建议区政府尽快成立区PPP事务中心,承担PPP项目的筛选准备、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管理工作,将引导、参与PPP项目作为常态化的政府工作。整合区内资源和区财政结余资金,加大对平台公司资金和资源的注入,通过投融资手段激活资本,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逐步增强其自身的造血功能,转向以经营业务为主。
“积极推进重点片区开发,实现产城融合效果”是该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第四个建议,结合天安云谷建设案例,建议区属平台公司以片区为载体,以产城融合为指导,以市场化的方式寻找共同开发片区的目标公司,并与目标公司共同确定目标产业,政府可在其发展初期通过资本、资金扶持其壮大,甚至在某一方面做成产业集聚的人才、技术、实验洼地,达到集聚产业链的目的。
新形势下,规划资源似乎成了地方政府手中唯一可独立掌控的资源,自然成为发展利器。该研究成果认为,龙岗区的规划资源在拓展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方面具有可持续性、政策可行性及成功案例的可参照性三大优势,以大运中心“一场两馆”社会化运营案例和布吉文体中心BTO案例为参照,建议充分利用规划资源,扩展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
五个方面意见建议
1.深化对中央新政的学习和认识,坚定制度建设、项目实践和扩宽投融资渠道信心,及时制定符合新政策要求的对策
2.加大资源的整合力度,集中优势资源形成融资杠杆效应3.尽快成立区PPP事务中心,承担PPP项目的筛选准备、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等管理工作;整合区内资源和区财政结余资金,加大对平台公司资金和资源的注入
4.积极推进重点片区开发,实现产城融合效果
5.充分利用规划资源,扩展城市建设投融资渠道
PPP模式
也称PPP融资,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BTO模式
(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是指民营机构为水务设施融资并负责其建设,完工后即将设施所有权(注意实体资产仍由民营机构占有)移交给政府方;随后政府方再授予该民营机构经营该设施的长期合同,使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