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珠海市建筑工人到岗奖励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降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珠府〔2020〕18号)及《关于落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精神的通知(十七)》(珠防疫指办〔2020〕67号)精神,现就实施全市建筑工人到岗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于3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组织安排建筑工人返回了工作岗位或新录用建筑工人的,根据到岗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该项奖励用于对个人发放交通补助和奖励等,具体由建筑业企业负责发放,鼓励企业进行配套奖励。同一人员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我市各级政府核发的同类员工到岗补贴。
建筑工人名单从珠海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考勤记录中核定,申请奖励的建筑工人在3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必须有实名制考勤记录,且保障在4月30日前工作满一个月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考勤情况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
二、申请材料
珠海市建筑工人到岗补贴申请表、符合申请条件的到岗建筑工人花名册。
三、申请程序
建筑业企业向税收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承办部门提出申请。鼓励各区优化申报流程,支持企业分期分批申报,尽早享受到岗奖励。2020年3月,对已满足奖励发放条件的企业,应当于3月31日前将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到岗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分担。区财政先行垫付辖区内全部到岗奖励资金后,按比例向市财政申请配套资金。
(二)建筑业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经办机构要加强到岗补贴审核,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已骗取、套取到岗补贴资金的,应当追回,并提请同级社会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区(功能区)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申报文书样式。
(四)交通、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到岗奖励可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