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取消个别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申请材料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国家“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广东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目标,全力配合推进深圳市“八个一”建设,即“一码管理、一门集中、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号连通、一证申办、一库共享、一体运行”,实现服务内容更加集约、服务流程显著优化、服务模式更加多元、服务渠道更为畅通,服务事项更加便民。结合我局实际,对相关行政服务审批事项需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内容通告如下: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核核验”原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现修改为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原件。
二、“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原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相关规定,只须规划国土部门的核准意见外)、红线图(涉及居住区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原件及复印件,现修改为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原件。
三、“‘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原需提供“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经营场所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现修改为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原件(详见***1)。
四、“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原需提供“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原件”等证明材料原件,现修改为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原件(详见***2)。
五、“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原需提供“土地使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原件,现修改为提供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原件(详见***3)。
特此公告。
***:1. 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办事指南
2.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办事指南
3.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办事指南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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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办事指南.docx
***2: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办事指南.docx
***3: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核办事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