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维修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含摩托车)数量激增,机动车维修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为引导维修企业价格行为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营造透明、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
(一)机动车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维修价格管理及结算人员,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向委托方提供机动车修理、维护,以及车辆改装作业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机动车维修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组成。
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计算;
材料费: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外加工费: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加工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四)凡应委托方要求为抛锚车、事故车等提供的现场排障、施救、牵引服务的,维修方可以按相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五)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其维修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资源委托、公开、合理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应的原则。
二、完善汽车维修服务价格公示
(一)经营者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业务接待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承诺,投诉电话。
(二)维修服务价格公示可采取维修价格手册、电子查询系统、公示价目表等方式。
(三)维修价格的公示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价格变动应及时变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经营场所的展示样品,必须实行“一货一标”,并详细注明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价格等,禁止价格欺诈。
(五)应客户电话请求赴现场救援的,维修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提倡通话录音。
三、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
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客户提供分项计算的工时清单和材料清单,维修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并开具维修统一结算凭证。对客户实行价格优惠的,应当注明优惠额度。
四、切实履行维修前告知义务
维修作业前需仪器或人工检测诊断,其费用由客户承担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并得到客户书面认可。
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一)经营者不得超出公示范围和公示标准收费,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以及材料费用,不得收取竣工出厂质量检验费用(含复检费用)。
(二)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①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②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③以虚假广告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的;④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配件,降低维修或配件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的。
(三)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进行查处。
以上通知请各机动车维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8月5日
(联系人:陈布春,联系电话:251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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