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心的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保证中心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财务收支实行集中管理。中心主任对中心财务工作负责,本中心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二、中心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严格按《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对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收支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规、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财务不予受理。本单位任何人不得强制财务人员执行其所拒绝的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各类收支业务。
三、中心各级领导应坚决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按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办事,其他人员要支持和配合财务人员的工作,自觉执行财务制度规定。
四、中心财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隐匿,不谎报。
五、按照集中管理的规定,中心所有收支全部划入中心财务帐户,中心财务按资金的性质和对应的科目设置总帐和明细帐,对各项收支进行分帐核算,详细反映,要确保资金安全,全面、准确编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说明。
六、严格执行预算,按预算项目开支。除日常公用支出及人员支出外,项目支出必须事先提出经费申请,先经综合部审核是否为当年预算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经中心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同意,方可开支。预算外确需完成的项目,必须先落实经费,方可支付核销。
七、中心的各项支出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开支标准执行;坚持按计划用款,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各项开支必须事前申报核实,事后及时结账。审批权限:开支2000元以下的公务费(含2000元)和业务费先由财务审核,再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须事前经分管主任同意,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批;50000元以上的开支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八、各项经费开支必须凭报销单据报销,单据必须是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或收据。报销单据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的规定要求,经办人员或证明人要在***背面签字确认,审批人员签署审批意见。财会人员对不符合要求的或手续不齐备的报销单据有权拒绝办理。
九、中心经费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管理
1.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和岗位津贴费用,由中心财务根据人事工资审批表核定的标准统一核发。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市财政局下达的有关开支标准计提和使用。
3.物价补贴、书报费、清凉饮料费、通讯费补贴按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发放。
(二)日常公用经费的管理
1.办公费
办公用具和办公用品由综合部统一负责购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每月提出办公用品清单,由综合部审核后统一购买、领用;按需购买,防止积压、浪费。各部门复印及打印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严禁外来人员使用,减少消耗、浪费。
2.通讯费
各部门安装新电话,必须专题申报,经中心领导审批后才能安装。严格控制电话费开支,各部门长途(传真)电话应指定专人负责,拨打长途(传真)电话应进行登记。禁止拨打非公务声讯电话,如有发生费用自理,并予通报。更换电话机须以旧换新。
3.差旅费
(1)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2)差旅费报销,属参加会议和因公出差,需附主任同意参加会议或出差的批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3)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等差旅费,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综合部备案;部门以上领导须报中心主任审批。回来后10天内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4.会议费
⑴会议费管理原则
中心各部门组织召开会议,要从严、务实、节俭。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严格控制会议经费的支出,不得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等列入会议费开支。
⑵会议召开地点
中心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到中心指定的会议地点召开,特殊情况确需到本市其他地方召开的,必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⑶会议标准
A.标准
会议类别 |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 | 伙食费标准(元/人天) | 杂费标准(元/人) | ||
住宿费 | 不住宿交通补贴 | 伙食费 | 不就餐伙食补贴 | ||
一类 | 230 | 100 | 200 | 100 | 80 |
二类 | 180 | 80 | 170 | 70 | 50 |
一类会议:指以中心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和由中心承办上级部门的各类会议。
二类会议:中心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
B.各类会议工作人员配备比例
会议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配备比例
35—50 15%
51—100 20%
101—200 20%
工作人员会议费按正式代表的90%核定。
C.会议提倡不食宿,按标准发放会议交通补助和伙食补贴。
⑷审批程序
无论是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还是各部门承办上级部门的会议,都必须事先按会议标准做好开支计划,书面报综合部审核后,再报主任审批。
5.接待费
⑴接待安排
上级来人或兄弟省市客人统一由综合部负责安排食宿接送,各部门按专业对口介绍情况,接待来人须事先填写接待单报分管副主任同意。
⑵用餐及住宿安排
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按月结算。对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一餐,住宿费自理。特殊情况需事先报中心主任批准。
⑶接送安排
接待来访客人,接送工作由综合部负责,接待车辆不够的时候,综合部可调用各部门车辆。
⑷门票
景点参观门票,由来访客人自行购买。特殊情况需要由中心解决的,须经主任批准同意。
⑸其他
上级有关部门在深召开会议的接待工作及外事接待,另行安排。
6.车辆费
⑴公用车辆停车、洗车费用在300元/辆/月以内(含咪表停车费、不含固定停车费),司机必须在每月20日前凭票报销上月的停车、洗车费用,超支自付。
⑵因公路桥费由车辆所在部门领导核签后按经费审批权限报销。
⑶车辆用油执行市财政有关规定,轿车300升/辆/月,面包车320升/辆/月;一车一卡,对号使用,对业务量大、车辆少而又使用频繁的车辆用油,由综合部调剂安排。
⑷车辆维修一律在定点厂维修,定期由车辆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统一以支票结算。特殊情况须报经中心主任批准。
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须经中心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加签意见,办理报销手续。
7.借款
(1)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购买公用物品等需借公款的,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写明出差或购物事由、借款金额,10000元以下的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中心主任审批。
(2)借款人员出差返回或购物后,须在5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结清借款。
(3)上笔款项未结,原则上不得再借款,如急需再借款,应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批,方予办理借款。
(4)领用支票须填写领用支票申请单,按审批权限报批后领用,从领用支票日起计算五日内结清。原则上不可领取空白支票,以防止丢失造成损失。丢失支票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不受理私人借款。
(三)项目经费管理
1.根据具体业务项目,由各部按实际需要逐项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由综合部财务部门汇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向市财政局申报。
2.财政预算下达后,中心财务对所下达的预算进行分配使用,具体开支项目及其费用应事先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3.对没有列入年度预算或财政预算没有列支的,原则上不予开支。对确需开支的项目,须提交专题报告报批,经中心主任或主任办公会审定,在年度预算内调剂使用或申请追加经费。
4.中心各部所有开支须事先向综合部申请,综合部审核后提出是否有预算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等意见,按权限审批,并以其作为报销依据。
十、报销程序
(一)每笔借款应在任务完成后15日内由借款人向中心财务报帐,填写费用报销单,按规定标准报销,与借款任务无关的单据不予报销。
(二)凡属上级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报销项目,应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报销,特殊情况须经中心领导批准。
(三)差旅费、会议费报销时所有必需的原始凭证必须齐全,按财务管理要求整理粘贴。所有报销单据都应先经中心财务复核。
(四)购置礼品的开支,不予核销。
(五)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除必需的住宿及用餐等费用按标准开支外,用于给个人购置用品的开支,不予核销。
十一、帐务管理
(一)会计人员必须及时、正确地进行货币资金核算,按月如实地反映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和结存情况,加强收支凭证的审核,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对专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三)中心日常开支,除差旅费、专家评审费可预借现金,其他开支原则上一律以支票结算。
(四)每月1—6日,为财务内部办理工资、报表、对帐等结算时间,一般不办理借款、报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