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人事管理,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如下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中心设立考勤登记,由各部门考勤员如实登记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
第二条 严格执行机关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做正常工作以外的事情。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
第三条 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
1.工作人员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申请,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销假手续。
2.工作人员请假,分别以下列不同的情况审批:
(1)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报中心主任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2)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报综合部备案。
3.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向准假的领导报告并到综合部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条 考勤登记表和工作记实手册,由登记人填写并签名,部门负责人核实并签名,于次月5日前送交综合部审核确定,作为中心对干部、职工进行考勤奖惩和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加班,或因公差占用了节假日、双休日休息时间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补休。部门各领导加班,可由本人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补休意见,报告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
第六条 干部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工龄满5年至9年的休假7天,满10年至19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2.工作人员休假,应提前3-5天,填写休假单,部门领导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批准,其他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副主任批准,送综合部人事核准和备案。休假结束后,休假人必须向准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部办理销假手续。
3.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
4.工作人员生病须病休,出具医院的病假条,按管理权限审批,并报综合部备案。
5.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5天,请事假累积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探亲假的也不再安排休假。
6.工作人员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双休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七条 中心副主任及综合部部长外出公务应向主任报告;部门领导外出(包括公差、学习、开会),应向分管副主任报告,其他人员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所有人员到本市以外学习、参观、考察等(含党、团、工会、妇委会、部门和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要书面报告,综合部审核经费并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外出时间作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