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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0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0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04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0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0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07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08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09   从事港口经营

  10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11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12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13   占用、挖掘道路

  14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15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16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17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1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20   水路运输经营权

  21   营运船舶经营权

  2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01号  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

  (二)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

  (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

  (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技术要求:

  ① 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等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条件;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规定的条件,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②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三级以上。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车辆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等级应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规定的中级以上等级。

  (3)车辆数量要求:

  ① 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 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 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 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⑤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⑥ 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必须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一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指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指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指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即负同等或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合法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

  (1)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的要求,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2)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注: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申请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除符合第(1)、(2)项规定的条件外,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包括: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操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三章第一节。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原件1份,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供);

  3.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2)已成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

  5.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6.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7.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由申请人编制)1份,内容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原件1份);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原件1份)。

  8.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7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或者企业等级的有关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指标购置的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货运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法人机构提供法定证明即可);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鉴定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5.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

  上述表格和***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审批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普通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制作文书或证件;

  5.送达文书或证件。

  (二)招标程序: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新的客运班线后,如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则启动招标程序: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5.开标、评标;

  6.确定中标人;

  7.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向中标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采用普通程序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采用招标方式的,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线路使用协议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标注具体的经营范围),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为申请人投入的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并核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

  注: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2.综合货运站(场)是指以仓库、库棚等基础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除集装箱堆存和中转以外的货物的仓储、配载、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服务功能的经营场所;

  3.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有货物仓储、中转、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以及集装箱拆(装)箱、装卸、堆存、搬移、清洗、维修等功能的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集装箱中转站、海运仓储场所和港外堆场。

  (三)设立客运服务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令第406号公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七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道路运输站(场)及客运服务点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用房、仓库、仓储库棚、堆场、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兼营集装箱维修业务的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还需具备以下设施条件:

  ① 用于维修业务的专用场地,与其他场地间有专用防火通道隔离;

  ② 用于修理集装箱的专用机械和设备;

  ③ 有符合环保、消防相关标准的处理能力。

  (2)经营综合货运站的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6600平方米,经营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占地总面积不得少于11000平方米;

  (3)应分别设有车辆进、出检查道口;

  (4)站内道路一般应采用双车道无交叉的环形行驶路线;

  (5)堆场、仓库、仓储库棚、道路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1)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照明设备,兼营维修业务的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还需有专用消防设施;

  (2)出口应设置车辆称重设备;

  (3)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标准或技术要求建立覆盖生产作业区的视频监控系统、生产作业信息系统、出入站车辆人员识别系统,并具备数据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共信息平台实时共享的功能;

  (4)综合货运站应具有不少于2台动力叉车,从事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相应的集装箱的装卸机械设备;

  (5)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应具有不少于2台与业务相适应的集装箱堆高专用机械装卸设备,有集装箱装拆箱业务的应具有相应的动力叉车。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1)综合货运站应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名、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名;

  (2)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应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车辆进、出检查操作规程,货物堆放、装卸、保管操作规程等;

  (2)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装卸搬运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及应急预案等。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第五条。

  (三)设立客运服务点:

  1.经营者必须为本市汽车客运站经营者;

  2.有1—2个合法专用长途班车停车位;

  3.有不少于10个候车座位或室外候车亭,候车室必须具备一定的通风设备;

  4.有一定的治安防范措施,以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配备必要的行李安检设备及消防设备;

  6.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7.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三品检查制度、车辆出站检查登记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消防制度、应急保障机制);

  8.使用深圳市联网售票系统售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营道路客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及产权人的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报材料之日起算不得少于4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原件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二)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其中:

  (1)申请新设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① 土地、房屋属自有的,应当出示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 土地、房屋属租赁的,应当提交合法租赁合同,并提供租赁方有权出租租赁物的相关证明,如租赁方是产权人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如以上人员为拟聘用人员,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7)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兼营维修业务的集装箱中转站(含港外堆场)还需提交专用设备清单以及相关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设立客运服务点

  1.申请报告;

  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3.行李安检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公章);

  4.拟聘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安全生产制度文本(加盖公章);

  6.客运配客点用地(物业)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及产权人的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报材料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客运配客点经营者与深圳市联网售票有限公司签定的联网售票系统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

  上述表格和***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客运站(场)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二)货运站(场)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其中,从事集装箱中转站经营的,由该局集装箱管理业务组负责受理);

  (三)设立客运服务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客运站(场)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货运站(场)经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负责审批决定);

  (三)设立客运服务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普通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实地核查);

  3.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制作文书或证件;

  5.送达文书或证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即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站(场)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公布)第112项;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第四条、第八条;

  (五)《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8年10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1.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有数量限制;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2.绿色出租车经营资格实行招标制度。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1.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册的运输企业;

  2.注册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

  3.经营管理及人员素质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制定并公布的标准和要求;

  4.有足够的固定停车场、位;

  5.经营者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1.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符合拍卖公告规定的竞买人条件并通过拍卖竞得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

  2.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的招标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申请人提供停车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证明或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1份,包括租用场地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6.出租小汽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1.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章程(原件1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银行出具的相应的竞买牌照资金证明(原件1份);

  (5)拍卖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2.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材料。

  (1)投标人资格;

  (2)经营权期限;

  (3)市政府确定的有偿使用费标准;

  (4)绿色出租车投放数量;

  (5)车辆主要技术标准;

  (6)市政府确定的租费标准;

  (7)服务设施的要求;

  (8)评标标准和程序;

  (9)其他要求。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该***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无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客运交通管理局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客运交通管理局审批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1.一般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

  (3)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制作文书或证件;

  (5)送达文书或证件。

  2.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1.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

  (1)公布拍卖牌照数量;

  (2)刊登拍卖公告;

  (3)竞买人填报申请材料;

  (4)竞买人资格审查;

  (5)竞买人交纳拍卖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6)委托拍卖机构拍卖;

  (7)竞买人于竞得牌照后30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办理牌照登记手续。

  2.绿色出租车经营权:

  (1)编制招标文件,公布招标公告;

  (2)设立经营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企业进行评审和量化评比并确定中标企业;

  (3)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企业;

  (4)中标企业全额缴纳有偿使用费;

  (5)颁发经营权授予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1.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自牌照竞得30日内办理营运牌照证书。

  2.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自中标企业缴清有偿使用费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企业颁发经营权授予文件。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换发。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1.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牌照有效期由市政府规定。

  2.绿色出租车经营权:经营权授予文件,有效期5年(自中标企业领受经营权授予文件之日起90日后起算)。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即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后,申请人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经营活动。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领取《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或经营权授予文件后,且须投放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国家及地方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车辆,方可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条;《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一)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

  无。

  (二)授予从事出租小汽车业务的经营资格:

  1.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公开拍卖,不另收费;

  2.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收取经营权使用费。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在深圳市登记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在深圳市登记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令第40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令第591号公布)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五)《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令第562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七)《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九)《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十一)《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运〔2009〕113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客运车辆有数量限制;

  (二)货运车辆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二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从事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批准文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或线路经营权批准文件);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具体条件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技术指标、等级要求等条件执行);

  4.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及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标准JIT(粤)013-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除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设备等条件执行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对应的批准文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批准文件);

  2.有与其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相对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3.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与其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4.有与其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携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开关和隔离火花装置;

  (2)车辆须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

  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IT(粤)013-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3)车辆须安装符合《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13365-200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230-1995)等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导静电拖地带;

  (4)易燃易爆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排气管应当装在车身前部;

  (5)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

  (6)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车辆必须为罐式车(包括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罐式集装箱)、厢式车、集装箱车辆;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要求,牵引车、半挂车、罐体及货物质量应匹配,不超载,不超限;

  (7)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第五十五条,常压罐车、承压罐车等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质量要求;

  (8)爆炸品(民用爆破器材暂除外)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要求;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辆仍然执行国防科工委《爆破器材运输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安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2008)要求;

  (10)运输汽油的油罐车须按照《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文件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检验合格;

  (11)车辆外观应满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1-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液化气体运输车》(GB/T19905-2005)、《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等标准要求;货物包装标识及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相关包装标准要求;

  (12)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4)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15)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除符合上述第1、2、3及4当中的(2)、(3)、(5)、(9)、(11)、(13)、(1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②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③ 配备有效的通讯用具;

  ④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从事道路客、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原件1份);

  5.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材料(原件1份,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书,包括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特性、运营方案、应急处理措施等企业情况,以及项目可行性分析、车辆需求分析及计划、车号、车型、所运货物类型、项别、特性等车辆情况(原件1份);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原件1份);

  6.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7.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原件1份);

  8.危险货物车辆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

  9.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附车辆相片;原件1份);

  10.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为一级,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提供投保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经营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由运营商出具安装产品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IT(粤)013-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证明(加盖运营商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运输汽油的油罐车须提交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属常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常压槽罐车罐体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属承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提供相应的专用容器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9.运输放射性物品,需提供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0.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附人员相片,原件1份);

  21.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上岗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还应提供市交通运输委的备案证明,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需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2.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还应提供市交通运输委的备案证明,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需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3.专用停车场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用停车场地详细说明、产权或租赁证明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专用停车场地详细说明包括:场地照片、安装视频监控证明、停车场规模、剩余情况安全保障及管理措施(原件1份);

  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包括租用场地面积、车辆停放占用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

  六、申请表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申请受理机关

  (一)客运车辆投入营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客运交通管理局受理);

  (二)货运车辆投入营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入运输: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客运车辆投入营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客运交通管理局负责审批决定);

  (二)普通货运车辆投入营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负责审批决定);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入营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打印并发放《道路运输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

  (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证》,纸质道路运输证有效期3年,IC卡道路运输证长期有效。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关于全面核发IC卡道路运输证的通知》。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八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可收取《道路运输证》工本费(收取IC卡道路运输证工本费为20元/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关于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问题的复函》。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05号  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注:如果申请变更地址的经营场地导致原实际经营场地发生变化(如搬迁、减少或增加经营面积、调整工位布局等)需重新申请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令第406号公布);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公布)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2)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生产厂房不得设置在住宅、写字楼等非工业用途的楼宇内,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

  (3)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发动机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电气系统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自动变速器修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接待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车身清洁维护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涂漆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轮胎动平衡及修补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曲轴修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气缸镗磨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散热器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空调维修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汽车玻璃安装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场地应能满足所规定设备的工位布置和正常作业要求,消防通道畅通,不同性质的作业工位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维修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其中: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经营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材料;

  ②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③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材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④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质量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②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材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④ 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组织管理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②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材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③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 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 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③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④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二)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三)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拟设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

  2.企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及其他有效场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应提供租赁期1年以上且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营场地的消防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汽车维修各项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原件1份)。

  (七)企业章程(原件1份)。

  (八)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

  1.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证明文件(原件1份);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3.安全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及掌握相关技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安全操作规程(原件1份)。

  (九)说明:变更经营类别、经营地址,属于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与新开业企业相同,并提供原经营许可证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或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该表格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一类及危险货物车辆维修企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

  (二)二、三类维修企业:

  1.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

  2.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3.龙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4.光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5.坪山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一类及危险货物车辆维修企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

  (二)二、三类维修企业:

  1.南山、福田、罗湖、盐田区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审批决定。

  2.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由所在辖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勘察。

  (三)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登记许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令第591号公布)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令第406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四)《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五)《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令第562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令第45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令第466号公布)第四条。

  (八)《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车辆、设备: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携带灭火器材;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开关和隔离火花装置;

  2.车辆须安装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05)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IT(粤)013-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3.车辆须安装符合《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GB13365-200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230-1995)等有关标准要求的火星熄灭装置、导静电拖地带;

  4.易燃易爆运输车辆应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要求,排气管应当装在车身前部;

  5.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04)规定的一级技术标准;

  6.车辆必须为罐式车(包括不可移动罐体车、拖挂罐体车、罐式集装箱)、厢式车、集装箱车辆;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2004)要求,牵引车、半挂车、罐体及货物质量应匹配,不超载,不超限;

  7.常压罐车、承压罐车等专用车辆的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符合罐体检验规范标准要求,罐体容积计量符合车辆载质量要求;

  8.爆炸品(民用爆破器材暂除外)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要求;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辆仍然执行国防科工委《爆破器材运输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安标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2008)要求;

  10.运输汽油的油罐车须按照《印发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09〕3号)文件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检验合格;

  11.车辆外观应满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1-2006)、《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2006)、《液化气体运输车》(GB/T19905-2005)、《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等标准要求;货物包装标识及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相关包装标准要求;

  12.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13.依据《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及泄漏事故发生后司机、押运人员应配戴的各类防毒、防腐蚀器具,以及医疗急救用品;

  14.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15.依据《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除符合上述第2、3、5、9、11、13、1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②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③ 配备有效的通讯用具;

  ④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二)从业人员条件:

  1.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2.押运人员:应经市交通运输委考试合格,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3.装卸人员:应经市交通运输委考试合格,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备案;

  4.管理人员:企业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企业负责人、危险货物运输负责人、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应取得市交通运输委核发的上岗资格证;

  5.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须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②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运输车辆的管理、危险货物的管理以及企业运营管理等4个部分:(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依法明确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2)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5)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6)运输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7)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8)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规程;(9)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规程;(10)危险货物管理制度;(11)危险货物技术材料,即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联合国编号)、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品标志;(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档案;(13)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4)车载GPS监控管理制度;(1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预案;(16)各项制度落实的记录档案和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17)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除需健全以上16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还需健全的:① 放射性物品运输专项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2.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车辆和设备,如交通车、相应的灭火器材、相应的化学品防护服装、护目镜、手套、鞋、防护面具、防毒口罩等,以及车辆吊装设备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经营许可;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具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车辆管理场所、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及设备、车辆检查维护的场地及设施;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条件有所不同,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且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1.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满足“第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第(一)、(二)、(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运〔2009〕1137号;《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四章第一节。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性企业只需提供《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其中:(1)申请设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申请报告,含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特性、项目可行性分析、车辆需求分析及计划、运营方案等内容(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原件1份);

  7.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原件1份);

  8.危险货物车辆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

  9.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附车辆相片,原件1份);

  10.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为一级,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提供投保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危险废物处理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取得环保部门的经营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14.由运营商出具安装产品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IT(粤)013-2009《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要求的证明(加盖运营商公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运输汽油的油罐车须提交油气回收装置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6.属常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常压槽罐车罐体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计量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7.属承压罐体车,提供证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的检测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8.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提供相应的专用容器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9.运输放射性物品,需提供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0.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附人员相片,原件1份);

  21.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市交通运输委核发上岗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还应提供市交通运输委的备案证明;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需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2.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持外地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还应提供市交通运输委的备案证明;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需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3.专用停车场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用停车场地详细说明、产权或租赁证明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专用停车场地详细说明包括:场地照片、安装视频监控证明、停车场规模、剩余情况安全保障及管理措施(原件1份);

  专用停车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没有自有场地且未租赁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场地的,应提供承诺书(包括租用场地面积、车辆停放占用面积、租用时间、租用期限以及相关责任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4.如申请人尚未购置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承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购置并配备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车辆以及承担相关责任等;

  25.如申请人已聘用第18、19项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尚未聘用,申请人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2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原件1份),包括:(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依法明确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2)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3)员工教育培训制度;(4)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5)员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6)运输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7)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8)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安全规程;(9)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规程;(10)危险货物管理制度;(11)危险货物技术材料,即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正确运输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联合国编号)、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危险品标志;(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档案;(13)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4)车载GPS监控管理制度;(1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及事故应急预案;(16)各项制度落实的记录档案和车辆及设备维护管理档案;(17)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除需健全以上16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还需健全的:① 放射性物品运输专项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具备前述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的各项材料(按前述要求的材料形式和份数提交);

  3.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6.从事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除提供上述第2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②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④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⑤ 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依法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件的,还应当提交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四章第一节。

  六、申请表格

  《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表》、《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档案卡》、《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卡》、《深圳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上述表格和***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普通程序:1.受理申请;2.审查;3.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4.制作文书或证件;5.送达文书或证件。

  (二)告知承诺的特别程序: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非经营性),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后,申请人所在辖区交通运输局为申请人投入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证》后即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所在辖区交通运输局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后,申请人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一、行政许可内容

  授予经营者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2009年3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有利于疏导客流和车流,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并由主管部门规划后向社会公布。

  采用直接授予或招标的方式。

  依据:《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营者具有深圳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资质;

  (二)经营线路符合整体公共交通规划;

  (三)经营线路符合市场和客流需求;

  (四)直接授予的,线路开设的实施方案可行;采取招标方式的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依据:《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直接授予:

  1.公交线路开设申请书及实施方案(加盖企业公章);

  2.线路开设或调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二)招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招标文件内容包括:招标条件、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经营权授予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直接授予方式的程序:

  在年度计划外公交特许经营企业需要开辟和调整线路的,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予以批准的,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线路调整通知书》组织实施;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招标方式的程序:

  1.刊登招标公告;

  2.投标人填报申请材料;

  3.投标人资格审查;

  4.发放招标文件;

  5.提交招标文件;

  6.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开标、评标;

  8.确定中标人;

  9.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0.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1.根据中标结果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授予方式:无。

  (二)招标方式: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一)直接授予方式:《线路调整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线路经营权失效止。

  (二)招标方式:《行政许可决定书》;线路经营权有效期限为5年。

  依据:《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线路调整通知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从事授权公共汽车线路的经营。

  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7日***令第544号修正)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修正)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

  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

  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原件1份);

  (三)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1.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提交拟设企业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

  2.已成立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五)资信证明(原件1份);

  (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依据:《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新证,经营企业须接受年度审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09号  许可事项:从事港口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以下港口经营: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3)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从事过驳锚地服务,必须在批准的作业锚地范围内作业;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必须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以及货物包装和简单加工处理的设备条件;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为船舶提供岸电、油料供应服务,须具备相应供电、供油设施(使用船舶从事油料供应的,应具有合格的供油船);

  (2)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应具有合格的车辆交通和运输工具;

  (3)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应具备以下设施:

  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适宜油品作业的泵系1套以上;相关安全应急设备(至少包括手提式灭火器2个、防毒面罩2套,防爆式通风机1台,防爆式对讲机2对,防爆照明灯具2个);海域防污染应急设备(至少包括吸油毡1吨、吸油索100米);

  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

  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4.从事围油栏服务,应具备不少于500米的围油栏设施;

  5.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业务的,应当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1名;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配备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6.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如涉及柴油等成品油供油需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证书;

  7.使用船舶、车辆进行污染物接收的,接收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场(站)签订同意处理的文件;所接收之污染物应如涉及岸上运输的,还应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准;

  8.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须征得港口设施经营人使用港口设施的同意,并且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9.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的租赁与维修服务:

  1.是依法成立并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4.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中从事港口设施(包括码头、浮筒、港池、客运站、库场、机修厂、办公设施、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和港口机械维修业务,应当具备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5.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应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6.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八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我国签署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和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提供过驳锚地服务的,还应提交过驳锚地范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设施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候船和上下船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和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开放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相关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和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对外开放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顶推、拖带、驳运等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和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顶推、拖带、驳运业务所使用船舶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使用租赁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和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相关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设施设备涉及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使用车辆从事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和船员接送的,提交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材料,其中货运车辆属租赁的还须提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油料供应和污染物接收的,提供船舶证书材料(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的污染物处理场(站)同意接收处理的文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使用船舶接收的,提供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和海上作业人员提供海事部门认可的油轮安全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与作业规模相适应的海域防污染应急设备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3)使用车辆接收的,提供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提供有关部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应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如涉及柴油等成品油,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机械的租赁与维修服务: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原件1份);

  3.《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清单(原件1份),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维修设施、设备的清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其中,固定设施还应提交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及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参加过相关培训的,提交相关证书和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专业港口服务经营人申请从事此类业务,提交与港口设施经营人签订的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公司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申请表格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事窗口,西厅1、2、3号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被许可的企业需通过《广东省港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企业有关基础数据和上传申请材料);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外商投资企业需经交通运输部备案通过后方可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向交通运输部备案时间)。

  依据:《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再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

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注: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令第591号公布)第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公布)第四条、第八条。

  3.《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人劳发〔2004〕462号)第十四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急设备、设施。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考核后,成绩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6.具备事故应急预案。

  7.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8.非新设立的港口企业近两年内已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1.已获得主管部门授予的从事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的资质。

  2.符合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上核定的作业范围。

  3.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管理机构名称、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原件1份)。

  5.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6.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7.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非新设立的港口企业近两年内已通过评审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书面申请1份(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内容应包括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包装、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申请受理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负责审批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勘察。

  (三)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自接到报告之时起24小时内。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交通部统一制作),无有效期限。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予以许可的批复,无有效期限,申请的作业完毕则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授予企业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和集装箱拆装箱的资质:

  获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认可证》后方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二)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

  获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定期进行审验。

  依据:《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1号  许可事项:港口建设项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由***或者***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除外);

  (二)上述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由交通运输部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项目除外);

  (三)上述港口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四)《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公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1.港口建设项目要符合《深圳港总体布局规划》和港区规划,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要求;

  2.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估;

  3.须使用港口岸线的,应获得港口岸线的使用许可;

  4.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应当依照有关土地、海域使用、河道、航道、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5.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依法办理了有关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公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市交通运输委调整水运施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意见》(深法制函〔2009〕808号)。

  (二)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三)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1.申请报告(需说明使用人、建设目的、建设规模、用途等,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港口工程项目的,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原件1份);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原件1份);

  5.使用港口岸线的,提交使用港口岸线的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港口建设须使用土地和水域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土地和水域的许可(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危险货物、卫生除害等专用设施或场所的相关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公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二)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

  1.申请文件(2份);

  2.初步设计文件(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三)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1.申请文件(原件2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2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原件1份)。

  依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注:并联审批受理范围依据市投资办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未列入项目清单的不纳入并联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核;

  (三)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有效期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在港区和规划港区内为港口生产、经营而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包括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由建设单位发包且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中修施工;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的道路(公路与城市道路)及附属工程(含枢纽、场站等交通设施)可以不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三)《广东省公路条例》(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令第279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或取得工程规划许可);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用地手续已办理,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五)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六)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七)如占用、挖掘道路或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需取得相关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政府投资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申请表(政府投资工程)》(原件1份加盖公章);

  3.交通或规划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或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子文档);

  5.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如占用、挖掘道路或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需提交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社会投资道路工程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申请表(社会投资工程)》(加盖公章,原件1份);

  3.交通或规划主管部门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意见和国土部门关于用地的批复,或由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

  4.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或其他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子文档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7.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如占用、挖掘道路或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需提交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令第58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三)特殊工程(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施工准备完成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开工,开工后5个工作日内应提交特殊工程的认定文件及参建单位(人员)等相关材料向许可决定机关备案,许可决定机关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建设单位发出简复函。

  六、申请表格

  《道路及场(站)建设工程开工许可申请表》(含《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人员)信息表》)。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

  (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市政府投资工程3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会投资工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日期

  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在批准文件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特殊工程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行政许可事项:占用、挖掘道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因重大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范围或使道路封闭、改线的。

  (二)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的。

  (三)因沿道路建筑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道路用地范围内人行道和绿化空地的。

  (四)因门店装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人行道、辅道、绿化空地的。

  (五)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监控设备和其他设施(含指示牌、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变压器房、环卫工具房、围合式管理围墙等)等产权单位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建(构)筑物的。

  (六)因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含交通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绿化、路灯、灯光景观等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确需临时占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的。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七)《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八)《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申请许可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条件:

  1.因重大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或其他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范围或使道路封闭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占用挖掘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相关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5.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6.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7.申请改造人行道的,改造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申请人应提交改造设计方案,并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人行道改造协议(《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

  8.埋设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9.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0.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1.原则上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快速路及主、次干道的,应采用顶管法施工(《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2.在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等的工程项目,应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桥梁、隧道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3.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涉及增加桥梁荷载或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4.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5.申请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地质钻探的,应提供由业主签发的委托进行地质钻探合同(协议)。

  (二)临时占用道路的条件:

  1.因重大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或使道路封闭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道路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占用道路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占用道路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道路的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4.因重大型庆典等活动需临时占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的,需提供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确认的有效证明文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30日,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造成公共安全隐患(《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5.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

  6.临时占用道路的行为不得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申请人应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造成道路损坏的,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7.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8.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9.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且不得横向设置、严重妨碍机动车、行人通过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保障人行道和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

  10.除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沿路建筑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1)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2)占用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3)占用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

  (4)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路段的;

  (5)占用进水口、窨井、检查井、防汛墙、驳岸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6)占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7)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

  依据:本实施办法。

  (三)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1.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占用道路设置指示牌、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变压器房、环卫工具房、围合式管理围墙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道路期限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占用道路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3.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临时建(构)筑物的设置不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5.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6.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7.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8.因市政公用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确需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占用后人行道有2米以上宽度的通行能力,且不得横向设置、严重妨碍机动车、行人通过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保障人行道和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

  9.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10.除设置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下列路段占用道路设置临时建(构)筑物的申请不予批准:

  (1)占用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2)占用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

  (3)占用公共汽车站30米范围内;

  (4)占用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和防火通道,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路段的;

  (5)占用进水口、窨井、检查井、防汛墙、驳岸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6)占用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7)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的:

  1.因举办大型庆典等活动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的,占用期限原则不得超过1个月(《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3.申请人应提供设置方案,且设置方案符合相关的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的行为不得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造成道路损坏或挖掘道路的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5.不得横向设置、严重妨碍机动车、行人通过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保障人行道和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深圳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二十五条》)。

  6.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7.涉及增加桥梁荷载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8.横越道路上方空间设置的,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7米,城市主干道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米,次干道、支路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米(本实施办法)。

  (五)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及附属设施(含交通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绿化、路灯、灯光景观等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

  1.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养护合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五条)。

  2.有符合要求的日常养护作业方案,能保证道路的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以及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不得损坏道路及附属设施,造成道路损坏的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除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外,日常养护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在交通高峰期(本实施办法)。

  5.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日常养护作业批准期限与养护合同期限一致(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占用挖掘道路: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并附电子扫描文件)。

  注: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

  4.具有公路或市政道路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道路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2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区域路网平面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平面设计图、工程结构设计图、交通设施现状布置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道路修复设计图等。

  5.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公路或市政道路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6.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7.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材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8.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9.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10.申请改造人行道的,提交改造设计方案(原件2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1.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12.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13.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二)临时占用道路: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同时提交申请报告和场地位置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施工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同时提交占用道路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仅需提交占用人行道平面图(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提交装修门店房产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5.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6.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三)设置临时建(构)筑物: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交通疏解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4.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占用道路设置指示牌、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变压器房、环卫工具房、围合式管理围墙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5.临时建(构)筑物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2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总体设计图;工程平面图,应反映该工程项目在道路的具体位置、建(构)筑物宽度、交角、墩柱位置的平面布置和占用道路的用地范围、周围的地形、地貌、重要地物及与道路的相互位置关系;工程立面图,应反映该建(构)筑物的结构形式、净高、跨度、墩柱位置及其他占用道路用地范围情况;设置位置现场实景照片;设置效果图;其他说明。

  6.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有关资质文件(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7.施工组织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8.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材料(复印件2份,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附电子扫描文件)。

  9.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该申请项目施工期间交通安全方面的同意函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10.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2份,附电子文件)。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四)临时设置横幅、彩旗、气球、宣传牌等宣传物: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4.提交设置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置方案包括设置的宣传物种类、样式、尺寸、设置起止时间等,场地位置图、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

  5.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提供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五)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及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灯光景观、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等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养护合同(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并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4.日常养护作业方案(原件2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日常养护工作方案包括符合相关规范、指引要求的施工标志设置方案、安全施工措施、养护作业车辆及机械设备(应有明显的作业标志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清单及照片,养护作业时间计划,养护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样式等。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

  (一)南山区、福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二)罗湖区、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

  (三)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四)光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五)龙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六)坪山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占道费或者修复费、赔补偿费,签订有关协议书);

  (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准文件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中规定。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文件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占用或挖掘。

  申请人应在占用及开工前3日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拟动工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占用恢复或挖掘修复竣工后3日内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并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公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路口: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临时出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二)长期路口:

  因建设项目需满足机动车、行人出入及消防应急等需要,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3.本许可事项适用于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上申请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七)《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八)《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申请许可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出入、消防应急等情况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拆除分隔带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阀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第5.0.2条);

  (三)路口设置或者拆除分隔带后不会形成交通拥堵和造成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四)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五)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临时路口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工程工期;其他临时路口使用期限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但一次申请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道路的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当与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应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

  2.快速路主路不应设置建筑出入口,主干路、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建筑出入口;

  3.机动车出入口应远离主干道、次干道、国道、省道交叉口,与交叉路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最边缘线的距离应大于5米;

  4.出入口应当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5.出入口范围内应按法定标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6.在国道、省道上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7.应做好与现有道路条件的衔接,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依据:公路及城市道路有关技术标准及本实施办法。

  (八)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十)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扫描文件);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注:申请临时施工路口的,可不要求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包括项目设计说明书、项目工程平面图、项目内部交通组织图等。申请长期路口的,须提交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申请临时路口的,须提交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路口设计单位出具的路口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3套,文件图纸须由路口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路口设计文件包括路口设计说明书、路口平面设计图、路口竖向设计图、路口结构设计图、管线保护措施设计图、交通设施设计图(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道路恢复设计图、无障碍设施和盲道设计图等。

  (六)路口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七)交通疏解方案(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八)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九)开设路口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材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3份,附电子文件);

  (十)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3份,附电子文件)。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

  (一)南山区、福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二)罗湖区、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

  (三)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四)光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五)龙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六)坪山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占道费或者修复费、赔补偿费,签订有关协议书);

  (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包括路口施工时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从申请人取得《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即日起至有效之日止,可以进行开设路口施工。

  申请人应在占用及开工前3日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拟动工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占用恢复或挖掘修复竣工后3日内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公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因建设项目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范围内跨越、穿越道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隧道、渡槽等建(构)筑物或者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3.本许可事项所称的管(杆)线设施工程包括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五)《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申请许可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确需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应与道路规划建设计划相协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相关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和管(杆)线等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道路的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五)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八)在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地下管道顶进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九)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跨越、穿越道路增设管线的,应探明设置管线周边现有的各类管线设施的走向、位置、埋深等情况(本实施办法);

  (十一)原则上禁止横破快速路及主、次干道,地下管线穿越道路时原则上应采取顶管法施工(本实施办法);

  (十二)不得影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修(本实施办法);

  (十三)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符合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注:因管线、桥梁、涵洞等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

  (四)设计和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五)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1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现状交通设施布置图及相应的设施方案设计图。

  1.设施属跨越、穿越道路设置管线设施的,须提供:

  (1)具体埋设方案,包括管线图、线路分段埋设位置设计图、管线埋设结构图及有关说明;

  (2)线路工程架设设计方案,包括线路走向、线路距道路路面外缘最小距离、跨越道路位置、线路最小架设高度和杆(塔)设置位置等;

  (3)跨越道路的,还需提供跨越道路最小净空高度的依据(如有关线路架设高度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规定等)。

  2.设施属跨越、穿越道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隧道、渡槽等建(构)筑物设施的,须提供:

  (1)建(构)筑物设施工程平面图(应反映该工程项目在公路的具体位置、构造物宽度、交角、墩柱位置的平面布置和占用道路用地范围、周围的地形、地貌、重要地物及与公路的相互位置关系);

  (2)建(构)筑物设施工程立面图(应反映该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净高、跨度、墩柱位置及其他占用道路用地情况);

  (3)建(构)筑物设施的结构设计图。

  (六)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材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

  (七)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八)施工组织方案(原件1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九)交通疏解方案(原件1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十)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相应材料(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十一)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

  (一)南山区、福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二)罗湖区、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

  (三)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四)光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五)龙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六)坪山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占道费或者修复费、赔补偿费,签订有关协议书);

  (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准文件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中规定。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文件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位置、面积、设施类型、设施尺寸、期限进行施工。

  申请人应在占用及开工前3日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拟动工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占用恢复或挖掘修复竣工后3日内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并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公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许可事项: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

  一、行政许可内容

  因建设项目确需在道路、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的。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3.本许可事项所称建筑控制区,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的以下间距: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4.本许可事项所称的管(杆)线设施工程包括建设于地下或者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工程,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五)《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申请许可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确需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的,应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在道路、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管(杆)线工程应与道路规划建设计划相协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三)设计和施工方案符合相关的公路、城市道路和管(杆)线等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的交通疏解方案,能保证道路的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六)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七)不得在桥梁上加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八)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九)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十)在桥梁、隧道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挖掘、地下管道顶进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由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二)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十三)设置管(杆)线应探明设置管线道路用地范围及建筑控制区内现有的各类管线设施的走向、位置、埋深等情况(本实施办法);

  (十四)不得影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修(本实施办法);

  (十五)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符合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注:因管线等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抢修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开工的批文。

  (四)设计和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五)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原件1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区域路网平面图、项目工程平面布置图,工程平面设计图、工程结构设计图、交通设施现状布置图、管线分段设计图(包括线路各段埋设位置及数量、埋设深度、施工方式维修井位置等)、管线埋设结构图(地下管线布置横截面图)。

  (六)施工范围内地下市政管线材料(包括地下市政管线布置图,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件);

  (七)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附电子扫描文件);

  (八)施工组织方案(原件1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现场围档的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粉尘、噪音控制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分段施工方案。

  (九)交通疏解方案(原件1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十)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相应材料(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十一)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

  (一)南山区、福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二)罗湖区、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

  (三)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四)光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五)龙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六)坪山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占道费或者修复费、赔补偿费,签订有关协议书);

  (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准文件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有效期在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中规定。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文件和《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上注明的位置、面积、管线长度、管线类型、管径、期限进行施工。

  申请人应在占用及开工前3日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拟动工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占用恢复或挖掘修复竣工后3日内以网络、传真、书面等形式向施工地点所属交通运输局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并办理相关的结算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公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7号  许可事项: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不含户外广告设置)。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征地范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四)《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十四条;

  (五)《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六)《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数量:有数量限制,必须保证不影响道路畅通及交通安全保障和规划景观等要求。

  (二)申请许可方式: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或协商统建统管模式决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非道路标志设置应遵循安全可靠、规范统一的原则,做到整齐、简洁、易读、美观,与道路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遮挡视线、影响交通安全、影响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二)非道路标志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非道路标志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市政道路或公路资质。

  (四)非道路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指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国道、省道两侧不宜设置非道路标志;

  2.非道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单位、地点最近一个交叉口的城市次干道或城市支路上;

  3.单位所在地点道路为接入道路时,可在接入口处设置一个非道路标志;

  4.设置位置应尽量远离道路路肩外边缘;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道路标志宜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外,且标志内边缘距离路面外边缘1米以上,并尽量避免对行人通行产生干扰;未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道路标志内边缘宜距离硬路肩或路面外边缘外侧3米以上;设置的非道路标志的外缘滴水线位置至道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其净高度;

  5.柱式结构非道路标志的净高不应低于2.5米,与交通标志设置于同一横向位置时,应设置在交通标志的外侧;

  6.非道路标志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标志有明显区别,应采用白底、黑色边框、黑色文字,不得混淆和干扰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

  7.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非道路标志牌,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

  8.非道路标志的设置必须牢固、安全,其基础和上部结构能承受35m/s的风速。

  (五)非道路标志不得设置在下列地方:

  1.道路弯道安全视距范围内、交叉口安全视距范围内、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和路侧险要路段;

  2.跨路设施上、桥梁(包括道路、铁路上跨桥)、隧道(含隧道内及隧道口周边位置)、收费站顶棚及防撞墙;

  3.交通工程设施的支撑结构、交通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路灯杆;

  4.道路中央分隔带;

  5.其他影响交通安全、道路安全的地方及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附属物的道路结构物。

  (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符合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深圳市非道路标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确认,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5.属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委托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6.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7.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须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须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原件1套,文件图纸须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附电子文件)。

  注:设计文件和图纸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工程数量汇总表、标志位置平面布置图(应反映该工程项目所处具体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地物、市政设施及与道路的相互位置关系)、标志立面图(应能反映该设施的实际形状、版面颜色、图案和文字、牌面尺寸、板面材料、设置方式等内容)、标志牌面设计效果图(包括灯光效果、是否采用反光材料、版面结构、受众方向及与道路角度等)、支架结构图(桁架式、立柱式、门架式、灯箱式等)和基础设计图,版面总高度超过3米的柱式结构或者高耸式结构非道路标志应当结合地质条件、风载情况出具结构稳定性报告。

  (四)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公路或市政道路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五)提交今后在道路建设、养护及管理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承诺书(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六)涉及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同时提交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相应材料。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非道路标志行政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各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

  (一)南山区、福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二)罗湖区、盐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东部交通运输局;

  (三)宝安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宝安交通运输局;

  (四)光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光明交通运输局;

  (五)龙岗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岗交通运输局;

  (六)坪山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坪山交通运输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缴纳占道费或者修复费、赔补偿费,签订有关协议书);

  (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书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中规定。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设置非道路标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公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8号  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超限运输车辆在道路、桥梁、隧道内行驶。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3.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

  (二)《城市道路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布)第六条;

  (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不含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含46000千克)以上,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

  (二)承运人应提供下列材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材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七条)。

  (三)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四)道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

  (五)道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六)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道路上行驶的,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七)车辆所装载货物必须是不可解体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九条);

  (八)车辆载重超过道路、桥梁的设计承载时,应当预先组织重车过桥安全性评估,并按评估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方可予以通行。重车过桥安全性评估及采取加固设施所需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九)超限运输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

  (十)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车货总质量在55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行驶线路原则上应经过具有路桥鉴定资质企业或部门鉴定,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

  (十一)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米(超限车辆行驶不同公路等级时,按最低等级线路确定装载高度);总宽度不得超过一个行车道宽度,超过的,应有安全保障措施,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护送;

  (十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许可时间,为一次运输过程从起点至终点所需的时间。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注:书面申请材料包括起讫点、行驶路线、距离、运输时间、时速、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即保障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及监测和应急准备措施)。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申请表》(原件3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三)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四)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五)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说明材料(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六)车辆外型3R彩色照片(1张,45度角拍摄,附电子文件);

  (七)车货总质量在55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提交具有路桥鉴定资质企业或部门就行驶线路出具的鉴定意见(原件1份,加盖鉴定单位公章,附电子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协议);

  (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在批准文件和许可证中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线路、时间、时速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对道路造成损坏的,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9号  许可事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上行驶。

  注:1.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是指全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和附属设施以及道路上方及地下空间。

  2.本许可事项所称道路用地范围,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者公路用地范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令第198号公布)第二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三)《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第十二条;

  (四)《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五)《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第七条;

  (六)《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确需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对道路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车辆驾驶人员应具有行驶车辆或机具行驶证件;

  (三)应出具书面的行驶路线、距离、时间说明及有效的道路保护方案(按行驶路线方向铺设钢板或木板保护道路、道路桥涵);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征求得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五)行驶距离应为短距离行驶,不超过1(含)公里;

  (六)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行驶道路的许可期限,为走完申请路段所需的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注:书面申请材料包括起讫点、行驶路线、距离、时间、时速、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即保障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通行安全的防护及监测和应急准备措施)。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行驶道路申请表》(原件1份,附电子扫描文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驾驶员、身份证明材料及车辆行驶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五)车辆性能说明(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六)车辆空载、承载时正面、侧面、后面彩色照片(各1套,附电子文件);

  (七)涉及高速公路的,提交该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出具的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附电子扫描文件)。

  依据:《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行驶道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市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负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勘察(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协议);

  (三)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制作、送达文书或证件(申请人凭缴费凭据、有关协议和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在批复文件和许可证中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线路、时间、时速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对道路造成损坏的,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0号  许可事项:水路运输经营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本市通航水域从事市内水路运输经营;单船3000载重吨以下(含3000载重吨)广东省内沿海及内河货物跨市运输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12月27日***令第544号修订)第八条;

  (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公布)第八条、第九条;

  (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从事市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定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上述规定配备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确认),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验原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确认,验原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加盖公章确认);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确认,验原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确认,验原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需按重新办理行政许可的要求办理,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

  (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同经营该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按照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通知开展年审。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1号  许可事项:营运船舶经营权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本市通航水域从事市内水路运输的船舶经营权;3000载重吨以下(含3000载重吨)从事广东省沿海及内河货物跨市运输船舶的经营权。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公布)第135项;

  (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公布)第八条、第九条;

  (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水路运输经营企业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拟投入船舶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三)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

  (四)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材料和证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应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依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2〕4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公布)第十九条;《关于调整我省水路运输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通知》(粤交水〔2011〕2***号)。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申请书,应说明拟建造、购置、光租船舶的船型、吨位等(原件1份);

  (二)《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原件1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其他购、建、光租船舶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六)光租船舶的,提交《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二)更新船舶的,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建造普通货船应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建造液货危险品船应提交第(一)、(三)、(四)、(五)项材料;购置普通货船应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二)项材料;购置液货危险品船应提交上述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二)项材料;光租普通货船应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二)项材料;光租液货危险品船应提交第(一)、(三)、(四)、(五)、(六)、(十二)项材料。在此基础上,购置或光租《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第(十一)项材料。

  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业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

  (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船舶营业运输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后,方可将客船、货船投入营运。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2号  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令第406号公布)第四十条;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说明如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是各类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等的总称。

  培训车型类别是指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车型的分类。培训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拖拉机)等九类。培训机构分类是指驾驶培训机构分为综合和专项两类: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备两种以上(含两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且每种车型教练车数量不少于5辆。综合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10辆。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只具备一种车型的培训能力。专项类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分为三级:一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2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等管理组织,组织机构可以综合设置。

  2.有健全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

  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其中诚信承诺制度应包括诚信的内容、承诺的形式以及诚信承诺的落实等规定;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落实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的措施,教学实施计划的制定、检查,驾驶培训记录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教学质量评估等规定;教练员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员聘用、轮训、评议、考核(包括执教能力、培训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和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的公布,并建立教练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管理制度应包括学员学籍管理,并建立学员文字和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驾驶培训记录、结业考试成绩单),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结业考试制度应包括考试方式、监考、补考、考试成绩评定和结业证的发放;培训预约制度应包括预约的方式、培训日期、培训学时、教练员或教练车、预约登记以及预约的撤销;责任倒查制度应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应包括投诉的方式、投诉的受理、

  处理结果和处理时限;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组织、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事故的处理、重大事故报告、安全应急预案;教练车管理制度应包括教练车的使用、维护、检查、检测和更新;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维修、检查、更新,并建立教学设施设备的文字和电子档案;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应包括多媒体教学、模拟考试等内容;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应包括公示培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的监督管理。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 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经历;

  ②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③ 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④ 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⑤ 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5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⑥ 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⑦ 低速汽车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⑧ 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3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⑨ 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4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驾驶操作教练员人数不少于教练车数量的1.1倍。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教学车辆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8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计算机运用水平考试二级证书。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教练车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车长不小于8米;

  ②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车长不小于12米;

  ③ 中型客车车长不小于5.8米;

  ④ 大型货车车长不小于6米,轴距不小于3.6米;

  ⑤ 小型汽车(含自动档汽车)、低速汽车车长不小于3.3米,轴距不小于2.3米,轮距不小于1.3米;

  ⑥ 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4个速度挡位;

  ⑦ 其他教练车车型及其技术参数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培训机构应注意考试车型的变化,教练车尽量与考试车辆要求一致。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3)教练车应按广东省统一要求进行颜色的喷涂和粘贴标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办公场所(含理论教室)具有深圳市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及有效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理论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教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教练场地(含租用的教练场)包括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和实际道路驾驶教练路线。其中场地驾驶教练场应满足2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总面积应满足式(1)的要求:

  S≥0.2∑ni×αi………………(1)

  式中:S——场地驾驶训练场总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ni——各类教练车总数量,单位为辆;

  αi——各类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见表1。

表1  各类教练车单车使用面积

序号

教练车型

单车使用面积(平方米)

1

大型客车

750

2

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

400

3

城市公交车

750

4

中型客车

500

5

大型货车

750

6

小型汽车

400

7

摩托车

40

  注:其他教练车型单车使用面积按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计算。

  场地驾驶教练场应配置龙门骨架吊杆。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单向行车道宽度不小于3.5米;同向行驶的教练车,密度应在20辆/km以下;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应设有连续障碍、单边桥、直角转弯、侧方停车、上坡路定点停车与坡道起步、限宽门、百米加减档、起伏路、曲线行驶等训练科目。场内道路驾驶训练场道路长度,应满足30%以上的教练车同时训练,其长度应满足式(2)的要求:

  L≥(N-1)×50×0.3………………(2)

  式中:L——场内驾驶训练道路长度,单位为米(m);

  N——教练车总数量,单位为辆;

  50——教练车辆安全间距为50m。

  采用具有基础驾驶或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功能的汽车驾驶模拟器进行训练的,其数量一级培训机构配15台以上、二级培训机构配10台以上、三级培训机构配5台以上的,可减少25%的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总长度。实际道路驾驶训练路线长度和训练科目,应满足教学大纲内容的要求。

  教学设施、设备具体要求: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运行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和记录学时的要求。使用多媒体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见表2。

表2  教学设施设备表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电化教学设备

※13

离合器

1

多媒体教学设备

※14

变速器

2

多媒体理论教学软件

※15

自动变速器

※3

无纸化理论考试用计算机

 

模型教具

 

教学挂图

16

发动机机体解剖模型

4

交通信号挂图

17

转向机构模型

 

程控电教板

18

透明或实物解剖全车制动系统模型

※5

汽油机工作原理

 

其他教具、设备

※6

柴油机工作原理

19

培训学时计算机计时管理系统

※7

化油器式汽油机燃料供给系

20

教学磁板

※8

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燃料供给系

21

更换车轮工具(千斤顶和轮胎扳手)

※9

柴油机燃料供给系

22

车用灭火器

※10

发动机点火系

※23

红外线桩考仪

※11

发动机冷却系

※24

汽车驾驶模拟器

12

汽车气压制动系或汽车液压制动系

  

  注:1.标“※”的为可选教具、设备。2.摩托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自行机械车等车型专用教学设施设备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三)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说明:各项申请材料凡是提交复印件的,一律须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股东签字),并交验原件。

  (一)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4.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原件1份)。

  8.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1份)。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

  11.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12.企业章程(原件1份)。

  (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学车辆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购置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车辆,应提供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教练车数量、类型、技术等级及购置时间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5.教练员要提供驾驶证和教练员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尚未正式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应提供拟聘用教练员的承诺书,承诺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后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教练员以及相关责任等。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练场的平面设计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原件1份)。

  9.各类必须配备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原件1份)。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也可以提交自行打印的电子名称证)。

  12.主要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附照片)。

  (三)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应当向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用场地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原件1份)。

  6.各类设施、设备清单(原件1份)。

  7.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申请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告知书与承诺书》。

  上述表格和***可到申请受理机关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http://www.sztb.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具体由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审批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审查;

  (三)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制作文书或证件;

  (五)送达文书或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一节第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申请人对教练车、教练员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应提交承诺书。申请人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限期内全面履行承诺,并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补报有关申请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履行承诺核准书》,申请人方可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可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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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4:44:5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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