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增城市新塘金浪实业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涂装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232号
增城市新塘金浪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增城市新塘金浪实业有限公司新增一条涂装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租赁增城市宁西木棉纸品厂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钛新路163号,于2017年完成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备案手续(备案编号为2016255)。为满足市场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你公司拟新增一条电动车塑料外观涂装线,年新增15500套电动车塑料外观件涂装生产,并新增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本项目在原有生产车间内进行改扩建,不新增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项目新增员工10人,均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280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制度与现有项目一致。本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204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喷淋水循环使用后定期更换,喷淋废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二)营运期,项目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VOCs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项目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标准;厨房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2633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为VOCs 0.5266吨/年,来源于增城市新塘镇大敦西城制衣厂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