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08〕43号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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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5日发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副局以上单位: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5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690元/月调整为7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6.6元/小时调整为7.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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