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8〕18号
听 证 告 知 书
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8〕18号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共34.1658公顷。其中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94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3公顷,建设用地0.086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116公顷,其中水浇地0.0237公顷,养殖水面0.025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4公顷,建设用地0.4580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3516公顷,其中林地0.0112公顷,养殖水面0.2789公顷,建设用地0.061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1.2544公顷,其中水浇地1.0356公顷,林地0.218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047公顷,其中水浇地0.0046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1767公顷,其中园地0.12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33公顷,建设用地0.012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2663公顷,其中水浇地0.2663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171公顷,其中水浇地0.017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943公顷,其中园地0.0485公顷,林地 0.045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6087公顷,其中水浇地0.7740公顷,园地1.7058公顷,林地 0.0606公顷,养殖水面0.471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345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061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3590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9公顷,建设用地 1.328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7092公顷,其中林地0.7469公顷,建设用地0.8155公顷,未利用地0.146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3404公顷,其中林地0.070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53公顷,建设用地0.2***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3830公顷,其中林地0.3830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8035公顷,其中林地1.444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3公顷,建设用地0.344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03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3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771公顷,其中园地0.0396公顷、建设用地0.237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4336公顷,其中水浇地1.423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0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13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3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007公顷,其中园地0.0461公顷、林地0.0506公顷、建设用地0.0965公顷、未利用地0.007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456公顷,其中园地0.098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39公顷、建设用地0.133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2.625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05公顷、建设用地1.040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1600公顷,其中园地0.15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7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090公顷,其中园地0.2090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29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9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6927公顷,其中园地0.***3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70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107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07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37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041公顷、未利用地0.032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4.7798公顷,其中水浇地3.6888公顷、园地0.17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1***公顷、建设用地0.5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0.4912公顷,其中林地0.2575公顷、建设用地0.1853公顷、未利用地0.048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266公顷,其中园地0.007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9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812公顷,其中林地0.478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12公顷、未利用地0.021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0626公顷,其中水浇地1.6***6公顷、养殖水面1.075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13公顷、建设用地0.110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7117公顷,其中水浇地0.8725公顷、园地0.0018公顷、林地0.0051公顷、养殖水面0.895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89公顷、建设用地1.7202公顷、未利用地0.167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9052公顷,其中园地0.0017公顷、养殖水面0.0019公顷、建设用地0.901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6841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2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50公顷、建设用地0.652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3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03公顷,未利用地0.306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746公顷,其中水浇地0.4125公顷、养殖水面0.12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5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746公顷,其中水浇地0.0011公顷、林地0.1407公顷、养殖水面0.401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1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380公顷,其中园地0.0379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008公顷,其中水浇地0.000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0.1976公顷,其中园地0.194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30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4〕66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邮编:510405,联系电话:86187971。)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白云段)建设项目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
规划局 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8日
***1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实施城镇规划,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白云段)建设项目拟征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经济联合社共34.1658公顷。征收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949公顷。征收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116公顷。征收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3516公顷。征收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1.2544公顷。征收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047公顷。征收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1767公顷。征收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2663公顷。征收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171公顷。征收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943公顷。征收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6087公顷。征收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3590公顷。征收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7092公顷。征收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3404公顷。征收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3830公顷。征收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8035公顷。征收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036公顷。征收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771公顷。征收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4336公顷。征收米龙村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139公顷。征收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007公顷。征收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456公顷。征收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2.6255公顷。征收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1600公顷。征收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090公顷。征收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291公顷。征收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6927公顷。征收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1072公顷。征收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370公顷。征收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4.7798公顷。征收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0.4912公顷。征收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266公顷。征收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812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0626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7117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9052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6841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31***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746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856公顷。征收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380公顷。征收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008公顷。征收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0.197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太和镇地段。
二、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94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3公顷,建设用地0.086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116公顷,其中水浇地0.0237公顷,养殖水面0.025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44公顷,建设用地0.4580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3516公顷,其中林地0.0112公顷,养殖水面0.2789公顷,建设用地0.061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1.2544公顷,其中水浇地1.0356公顷,林地0.218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047公顷,其中水浇地0.0046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1767公顷,其中园地0.121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33公顷,建设用地0.012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2663公顷,其中水浇地0.2663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171公顷,其中水浇地0.017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943公顷,其中园地0.0485公顷,林地 0.045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6087公顷,其中水浇地0.7740公顷,园地1.7058公顷,林地 0.0606公顷,养殖水面0.471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5345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未利用地0.061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3590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9公顷,建设用地 1.328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7092公顷,其中林地0.7469公顷,建设用地0.8155公顷,未利用地0.146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3404公顷,其中林地0.070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53公顷,建设用地0.2***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3830公顷,其中林地0.3830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8035公顷,其中林地1.444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43公顷,建设用地0.344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036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03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771公顷,其中园地0.0396公顷、建设用地0.237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1.4336公顷,其中水浇地1.423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0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139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3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007公顷,其中园地0.0461公顷、林地0.0506公顷、建设用地0.0965公顷、未利用地0.007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456公顷,其中园地0.0985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39公顷、建设用地0.133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2.6255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005公顷、建设用地1.040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1600公顷,其中园地0.151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87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090公顷,其中园地0.2090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291公顷,其中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29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6927公顷,其中园地0.***3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70公顷、建设用地0.002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1072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07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237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2041公顷、未利用地0.032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4.7798公顷,其中水浇地3.6888公顷、园地0.1782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1***公顷、建设用地0.5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0.4912公顷,其中林地0.2575公顷、建设用地0.1853公顷、未利用地0.0484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266公顷,其中园地0.0070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19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812公顷,其中林地0.4788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812公顷、未利用地0.021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0626公顷,其中水浇地1.6***6公顷、养殖水面1.075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2113公顷、建设用地0.110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3.7117公顷,其中水浇地0.8725公顷、园地0.0018公顷、林地0.0051公顷、养殖水面0.8957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89公顷、建设用地1.7202公顷、未利用地0.1675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9052公顷,其中园地0.0017公顷、养殖水面0.0019公顷、建设用地0.9016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6841公顷,其中养殖水面0.02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50公顷、建设用地0.652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3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0103公顷,未利用地0.306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746公顷,其中水浇地0.4125公顷、养殖水面0.126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352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5746公顷,其中水浇地0.0011公顷、林地0.1407公顷、养殖水面0.4019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419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共0.0380公顷,其中园地0.0379公顷、建设用地0.0001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0.0008公顷,其中水浇地0.0008公顷。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0.1976公顷,其中园地0.194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0030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其他农用地 | 0.0083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8907 | 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 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712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866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4.8699 | 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6.4732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0237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4.0695 | 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4.0695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0.025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4.3786 | 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4.378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044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4722 | 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377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4580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78.***23 | 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96.3885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林地 | 0.0112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2020 | 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961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0.278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47.8894 | 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47.889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61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0.5600 | 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08.5024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水浇地 | 1.0356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77.8208 | 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177.820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0.2188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23.4811 | 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8.784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397.9076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0046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7899 | 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0.789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01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0172 | 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5970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 | 园地 | 0.1210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2.9854 | 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0.388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433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4.***68 | 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7175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124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1292 | 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33.8672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水浇地 | 0.2663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45.7258 | 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45.725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91.4516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水浇地 | 0.0171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9362 | 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2.936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5.8724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0485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5.2049 | 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4.163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0.0458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4.9151 | 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9321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0.0000 | 18.2160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7740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32.9020 | 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132.9020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园地 | 1.7058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83.0622 | 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46.449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0.0606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6.5034 | 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5.202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0.471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80.9603 | 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80.960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5345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57.3612 | 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45.8890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0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1545 | 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未利用地 | 0.0614 | 土地补偿费 | 85.8540 | 0.0773 | 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872.4248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养殖水面 | 0.0027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4636 | 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0.463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279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2.9942 | 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2.395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1.3284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28.0969 | 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234.4136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林地 | 0.7469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80.1554 | 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24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8155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140.0279 | 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未利用地 | 0.1468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2.6034 | 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296.9111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林地 | 0.0706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7.5766 | 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6.061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053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5688 | 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4550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2***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45.4168 | 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60.0785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林地 | 0.3830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41.1026 | 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2.8821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73.9847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林地 | 1.4448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55.0523 | 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24.041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143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5346 | 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2277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3444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59.1362 | 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340.9927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建设用地 | 0.0036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6181 | 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小计 |
|
|
|
| 0.6181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0396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4.2498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3998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237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40.7807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48.4303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1.423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44.4263 | 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244.426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101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0839 | 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8671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490.8036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其他农用地 | 0.0139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4917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193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2.6851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0461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4.9473 | 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957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0.0506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5.4303 | 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4.344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96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6.5698 | 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未利用地 | 0.0075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3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35.8934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0985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0.5708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8.456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139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4917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193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1332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2.8715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44.5840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1.4844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54.8834 | 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254.883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1005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0.7854 | 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8.628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1.0406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78.6793 | 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707.8598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1513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6.2371 | 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2.9897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087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9337 | 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746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货币
| |||
小计 |
|
|
|
| 30.9074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2090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22.4294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7.9435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0.0000 | 40.3729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其他农用地 | 0.0291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3.1229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2.498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5.6213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32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69.0266 | 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55.221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470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5.0439 | 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4.0351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2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4293 | 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33.7562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建设用地 | 0.1072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8.4071 |
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小计 |
|
|
| 0.0000 | 18.4071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建设用地 | 0.2041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35.0456 | 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未利用地 | 0.0329 | 土地补偿费 | ***.3905 | 2.824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37.8702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3.6888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633.3965 | 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633.3965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园地 | 0.1782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9.1240 | 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5.299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31***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33.9553 | 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27.1***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5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02.4067 | 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4***.7424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林地 | 0.2575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27.6343 | 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22.107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1853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31.8175 | 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
未利用地 | 0.0484 | 土地补偿费 | 85.8540 | 4.155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85.7145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园地 | 0.0070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7512 | 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6010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196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2.1034 | 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6827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5.1383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林地 | 0.4788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51.3836 | 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41.106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812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8.7142 | 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6.971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未利用地 | 0.0212 | 土地补偿费 | 85.8540 | 1.8201 | 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0.0000 | 109.9961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1.6***6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85.8251 | 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285.8251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1.075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84.7406 | 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184.740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2113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22.6762 | 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8.1410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1108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9.0252 | 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000.9738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872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49.8152 | 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149.815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园地 | 0.0018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1932 | 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1545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0.0051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5473 | 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437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0.8957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53.7989 | 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153.798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489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5.2478 | 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4.198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1.7202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95.3721 | 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
未利用地 | 0.1675 | 土地补偿费 | 85.8540 | 14.3805 | 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927.7598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0017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1824 | 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1460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0.001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3262 | 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0.326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9016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54.8119 | 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55.7927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养殖水面 | 0.026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4.6189 | 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4.618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050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5366 | 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429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6522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11.9880 | 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122.1917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建设用地 | 0.0103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1.7686 | 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未利用地 | 0.3061 | 土地补偿费 | 85.8540 | 26.2799 | 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28.0485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4125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70.8296 | 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70.829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0.126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21.7897 | 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21.7897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352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3.7776 | 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0221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192.0383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0011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1889 | 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0.188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林地 | 0.1407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15.0996 | 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2.0797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养殖水面 | 0.4019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69.0094 |
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69.009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0419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4.4966 | 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5973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
|
|
| 173.6698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 | 园地 | 0.0379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4.0673 | 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3.2539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001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0172 | 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
小计 |
|
|
|
| 7.3384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水浇地 | 0.0008 | 土地补偿费 | 171.7080 | 0.1374 | 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71.7080 | 0.1374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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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748 |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园地 | 0.1946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20.8840 | 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16.7072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030 | 土地补偿费 | 107.3175 | 0.3220 | 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 | ||
安置补助费 | 85.8540 | 0.2576 | 被安置农民人口 |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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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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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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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58.7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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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共4253.4344万元。其中支付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柏塘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19.1143万元;支付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95.4615 万元;支付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23.3476万元;支付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72.4924万元;支付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0.1655 万元;支付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32.3953万元;支付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8.4109万元;支付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0.5401万元;支付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17.1465万元;支付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480.8377万元;支付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275.2114万元;支付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344.0389万元;支付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67.5715万元;支付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69.***03万元;支付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 335.3198万元;支付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0.7319万元;支付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55.4822万元;支付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46.7964万元;支付米龙村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2.5274万元;支付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39.3691万元;支付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47.5160万元;支付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276.7027万元;支付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29.0926万元;支付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38.0021万元;支付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5.2912万元;支付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126.0063万元; 支付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21.7929万元;支付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51.0048万元;支付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327.6826万元;支付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98.4855万元;支付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4.8367万元;支付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107.9539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147.5012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4***.1277 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183.6573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134.3458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90.6015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23.4367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45.9302万元;支付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增加补偿费6.9116万元;支付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0.0252万元;支付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增加补偿费35.9292万元。
六、安置方式: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本批次用地将按粤发〔2007〕14号文和粤府〔2007〕60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白云段)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白云段)建设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铁路枢纽东北货车外绕线工程(白云段)建设项目征收我区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1.423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7.674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5.274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18.816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070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2.650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3.994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0.256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414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54.130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20.38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25.638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5.106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5.74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27.052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0.054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4.156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21.504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0.208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3.010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3.684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39.382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2.4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3.13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0.436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0.390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608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3.55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71.697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7.368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0.399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8.718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45.939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55.675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3.578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10.261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4.746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8.619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8.784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土地面积0.57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0.012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2.9***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征地项目中的被征地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521人(其中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3人、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8人、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7人、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22人、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人、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4人、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5人、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人、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人、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0人、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0人、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5人、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6人、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6人、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6人、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人、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5人、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2人、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人、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5人、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5人、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41人、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3人、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4人、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人、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2人、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人、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5人、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74人、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8人、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人、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3人、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53人、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人、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7人、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3人、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4人、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0人、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1人、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2人、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人、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7人),具体名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合计费用共8440200元(其中太和镇柏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48600元、柏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29600元、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13400元、北村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35***00元、北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32400元、北村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800元、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81000元、北村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北村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6200元、和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6200元、和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62000元、米龙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324000元、米龙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405000元、米龙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97200元、米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97200元、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面积421200元、米龙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6200元、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81000元、石湖村第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35***00元、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6200元、石湖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81000元、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81000元、石湖村第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6***200元、石湖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48600元、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800元、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6200元、石湖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94400元、石湖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32400元、石湖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81000元、石湖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198800元、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129600元、石湖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16200元、穗丰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48600元、夏良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858600元、夏良村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036800元、夏良村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75400元、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210600元、夏良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800元、夏良村第十五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62000元、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78200元、夏良村第十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32400元、营溪村第一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16200元、营溪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113400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12600元/人)应一次性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可用于缴纳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