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谭佩云:
经查:《房地产权证》(穗房地证字第625101号)记载荔湾区浆栏路西荣巷10号为一幢砖木结构2½层房屋,建基面积94.32平方米,建筑面积217.92平方米。你未经规划许可,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上述房屋进行扩、加建。其中在第三层西侧扩建49.41平方米、东侧扩建15.25平方米;加建第四层73.24平方米;加建第五层53.59平方米。上述扩、加建面积合计191.49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拟责令你限期拆除上述扩、加建建筑物,面积191.49平方米。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违建告字﹝2019﹞43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根据相关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岭南街执法队(地址:清平路92号2楼,电话:81940833)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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