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越秀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对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
(二)取消协助指导、监督辖区内公证办证点工作。
(三)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辖区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管理基层司法所,落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五)管理、指导、协调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六)指导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
(七)指导和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指导、协调、检查及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九)为本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代理诉讼和仲裁活动,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审议、修改等法律事务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维稳、信访、修志、政务公开、财务、物资装备、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调研、综合性文稿起草;制定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
指导、协调、检查及考核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实施全区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轮训和指导其他各类人员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参与依法治区、维护社会稳定和禁毒等工作;承担区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法律服务工作。
(三)律师管理科。
组织落实有关律师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对辖区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市司法局委托,核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申请材料;负责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受理和调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投诉,参与查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协助组织落实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务及颁证工作;受理、调查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组织实施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四)法律援助处(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牌子)。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指导各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为本级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受本级政府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基层调解科(挂区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办公室牌子)。
管理基层司法所,落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申报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年审注册、申请报考和执业资格审核工作;参与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全区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发生状况及调处的情况,协调基层行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进行调处,收集信息及总结经验;组织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考评考核和调处调解人员业务培训、考核。
(六)社区矫正工作科。
指导、组织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掌握安置帮教工作的动态信息;指导创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区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协调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困难帮扶、考核奖惩、变更执行、解除终止矫正等工作;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指导、协调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突发事件处置;承担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政治工作办公室(挂监察科牌子)。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侨务、统战、文体、劳动工资、计生、离退休人员服务、关工委和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境材料的审核申报;负责上级党委和本级党委工作部署、决策精神的督办落实和情况反馈。
四、派出机构
设18个司法所。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洪桥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北京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六榕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流花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光塔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人民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东山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农林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梅花村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黄花岗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华乐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建设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大塘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珠光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大东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白云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登峰司法所、广州市越秀区司法局矿泉司法所。
各司法所为区司法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实行区司法局与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包括:协调、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困难帮扶;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调查评估;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街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负责本街道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协助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五、人员编制
区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71名。其中:正所长18名、副所长1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4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广州市越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