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怀集县财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本机关制发的非***政府信息。包括:
①机构职能。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②政策法规文件。与本局职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本局名义发布或者本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普发性非***文件等。
③本局工作报告、重要工作动态信息。
④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 公开形式
1、政(党)务公开栏公开。本局在二楼大堂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政、党务信息。
2、在“怀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之“县财政局”网页上主动公开本单位的各类政府信息。登陆http://www.huaiji.gov.cn进入县政府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县财政局”网页,可查找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1)点击某一类目,可显示该类目的所有信息;(2)点击类目前的“+”号,可展开下一级类目列表。(3)“信息搜索”设有正文、名称、主题词等多种查询,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查询。
3、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受理地点:怀集县县城财政大楼
(二) 受理机构:本局办公室接收,职能股室具体受理。
(三)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不受理。
(四)联系方式:电话0758—5596303;传真0758—5599035;邮政编码52***00。
(五)申请程序
1、申请人填写《怀集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登陆“怀集县人民政府公众网”上的“县财政局”网页,点击打开“信息公开指南”,也可打联系电话通过传真方式索取。
2、申请人应真实填写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明确、详尽的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此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供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申请公开方式:(1)信函咨询。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公开申请(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怀集县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网址:http://ysq.huaiji.gov.cn。(3)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2、根据需要,本局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3、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予以登记,并进入申请答复程序。
(四)申请答复
1、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安排职能股室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2、本局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5、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6、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7、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10、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1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