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封开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09〕9号
印发封开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封开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1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局、县财政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封开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印发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5〕60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属国有企业和县属、镇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前条所称的县属、镇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县、镇政府及其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兴办或者管理的企业直接拥有或者占有的国有资产,无论这些资产是以有形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经营权、金融性产权)的形态存在。
第四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自觉接受县政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按照规定期限,真实准确地向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相关情况,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后,送县财政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对全县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档案,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授权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在县财政局的授权下,承担监督管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及其收益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按县财政局授予的权限对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营中的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承包、资产核实、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审批;
(五)按县财政局授权可对县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权重较大的集体企业派驻财务总监,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六)县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是县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县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企业经营运作、经营承包、资产核实、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及财务状况进行管理审查,并按权限上报县财政局审批;
(四)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协调县政府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六)完成县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责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产核实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核实,是指企业对货币资金、库存商品、库存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以及往来账款的清理、盘点核实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核实发生盘盈或盘亏,要按照审核批复的权限进行逐级呈报审批。
盘盈或盘亏其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企业报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5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先报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再送县财政局按权限审批,其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县政府或者县财政局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股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等行为,包括出售、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以物抵债、拍卖、承包、租赁、报废、报损等行为。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县属集体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处置资产的,应当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制订具体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转让或出售全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股权)或者转让或出售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股权),致使县政府不再拥有出资人或控股地位的,应当由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处置意见,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需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提供担保、融资的,必须事先报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后,再报县财政局按权限审批。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属出售方式的,其资产应通过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县财政局按权限批复确认后,才能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拍卖、招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
确实无法采取以上方式的,经县财政局按权限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当资产出售价低于评估价时,须报县财政局按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为: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企业报县公有资产有限公司审批,并送县财政局备案;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报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后,送县财政局按权限审批。其中资产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章 企业资产收益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足额存入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专户。若有抵偿债务,国有资产处置后不能足额上缴收益的,应说明申报少缴理由,办理免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用于人员安置费用、清偿债务或再生产支出的,应由资产处置企业提出资金返拨申请报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拨付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配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租赁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权益。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收缴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及时、足额上缴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专户。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二)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向县公有资产发展有限公司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而造成资产较大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权限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提供担保、融资的;
(五)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第二十七条 接受委托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378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县属、镇属企业的集体资产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府法制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财政 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治办,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