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171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171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红润润日化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1***********1
住址:珙县巡场镇商业街149号
负责人:易小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珙县巡场镇商业街149号
本案源于监督检查,2019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珙县巡场红润润日化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执法人员于该经营部的货架上见在售进口化妆品。珙县巡场红润润日化经营部现场无法提供在售进口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当即请示领导同意后依照法规流程对涉案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扣押。我局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珙县巡场红润润日化经营部从成都荷花池东二路美博城某店内购买了进口化妆品CIBIO`2亮肤超效防晒喷雾3瓶、AQUA多重防护隔离防晒喷雾8瓶和CIBIO`2水感超效防晒喷雾6瓶用于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进口化妆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截止检查之日上述进口化妆品共计销售8瓶,销售所得金额250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易小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经营部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2.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该经营部现场检查情况和被扣押的进口化妆品的购销情况;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经营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4.现场扣押的CIBIO`2亮肤超效防晒喷雾3瓶、AQUA多重防护隔离防晒喷雾3瓶和CIBIO`2水感超效防晒喷雾3瓶,证明该经营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14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至收到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珙县巡场红润润日化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以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的规定。
珙县巡场红润润日化经营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以及调查结果,本局决定给予珙县巡场红润润日化经营部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进口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元(小写:250元);
3.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壹仟元整(小写: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列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