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关于增值税专用***电子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
三、电子专票的***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增值税电子普通***(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增值税电子***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