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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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7日发表
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让改革和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珙县人民政府决定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次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300元/人年上调至2***0元/人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50元/人月统一上调至390元/人月,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陈贵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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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0:57:1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