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处)字〔2019〕136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处)字〔2019〕136号
当事人:珙县珙泉镇吉财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511***********3
经营场所:珙县珙泉镇温泉街
经营者:陈吉才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珙县珙泉镇温泉街
2019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同四川省瑞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陈吉才经营的珙县珙泉镇吉财面馆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时该店正在正常营业,店内悬挂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编号:珙餐201800084),现场抽取了1.5kg自制泡酒(生产方式:自制,生产日期:2018年7月14日,规格:5kg/瓶)。2019年9月8日,我局收到四川省瑞测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邮寄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19-15-2190)检验结果为纽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9月11日,我局向珙县珙泉镇吉财面馆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珙市监检果告〔2019〕19号),并告知当事人珙县珙泉镇吉财面馆经营者陈吉才可在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抽检批次自制泡酒。当事人陈吉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23日报领导批准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自制泡酒是购买散装白酒后自己添加材料制作为泡酒。经询问,当事人陈吉才承认为使白酒口感更好易于销售,对泡酒添加有纽甜。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对现场进行了检查,未发现纽甜。除被我局执法人员抽检的3L外,剩余同抽检批次自制泡酒均已销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一份、陈吉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19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珙县珙泉镇吉财面馆制作现场笔录一份、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检验结果告知送达回执一份等,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检验结果送达情况;
3、2019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吉才制作询问笔录一份,陈吉才供述上述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制作方法和添加非法添加剂的违法事实;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2019〕13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1500元整(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珙洲支行,收款人: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如你单位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