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防控知识
一、认识松材线虫病
林业有害生物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全国统计,林业有害生物年均成灾面积占森林受灾总面积的50-69%,是森林火灾的三倍,对森林健康和生态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特别是松材线虫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森林病害,是我国头号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被称为松树的“***症”“瘟疫”,具有传播途径广、致死速度快、防治难、成本高等特点。松树感病后40天就会死亡,如不加以除治,3-5年成片松树林将会被彻底摧毁。该病从1982年传入我国以来,现已扩散蔓延至16个省(市、区)300多个县级行政区,累计致死松树5亿多株,毁灭松林500多万亩,造成经济损失数千亿元,生态服务价值损失不计其数。
二、松材线虫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松材线虫病传播途径分为人为传播和自然传播,我国及我省主要依靠人为调运带疫病的松木杉料传播,比如通过调运松疫木以及光电缆盘、摩扫托盘、家具、设备包装材料等货物中有带松材线虫及媒介昆虫的松木材料远距离传播。当这些松木材料进入林区歹携带大量松材线虫的媒介昆虫(松墨天牛成虫)就会迁飞出来,在补充营养时把松材线虫传播到林区健康的松树体内,造成松树感病后快速枯死。因此,严禁带疫病的松木材料人为调运,是防止松材线虫病入侵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主要特点
我国及我省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疫点,大多位于电力(通信、广电等)线路架设区、城区及建筑垃圾场、部队营区、公园寺庙、项目建设工地等周围的松林区。据专家调查检测和分析判断,疫情发生与一些单位或个人调入了带疫病的松木材料直接相关。因此,积极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松可有效防止松材线虫病传播木材料调运检疫工作,蔓延。
四、如何保证调入的木质材料不带疫情
(一)不使用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制作的包装材料。
(二)使用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木材料的,必须是经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除害处理合格的产品。
(三)使用的松木材料经调出地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五、如何配合做好松木材料调运检疫和除害处理
保护森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共建绿色美丽家园,是每个组织和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凡是调运、使用木质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做到以下方面:
(一)在签订涉及木质材料的货物采购合同时,要求供货方提供木质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
(二)货物调运前,查看调运方是否随车携带《植物检疫证书》。
(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主动向当地县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复检。
(四)木质材料使用后,主动配合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对此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野外或交给其他人处理。
除害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烧毁处理,适用于已没有利用价值的光电缆盘、摩托车支架和托盘等,但是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二是热处理、磷化铝熏蒸处理、微波处理等,适用于还需要利用的松木材料,应在指定的除害处理场进行处理。
六、哪些属于违法调运使用松木材料的行为
(一)省际间调运松木材料前,未取得调入地所在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包含其委托办理省际业务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林业植物检疫要求书”
(二)没有《植物检疫证书》。
(三)松木材料的《植物检疫证书》为无效证件,植物产品名称未注明为松木,时间过期,无林业植物检疫员签名,无林业植物检疫机构签章等
七、违法调运使用松木材料的处罚规定
(一)《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5、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公通字[2017]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裣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