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县汽车客运中心站职工宿舍楼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资中府布〔2021〕1号)
因资中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资中府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资中县人民政府拟对位于水南镇的县汽车客运中心站职工宿舍楼片区实施征收,并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资中县汽车客运中心站职工宿舍楼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
被征收人若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有不符合《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资中府发〔2018〕23号)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真实姓名书面向资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咨询及联系方式
(一)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的,请发送至146568344@qq.com。
(二)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的,请邮寄至“资中县重龙镇竹花吉安巷281号资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1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提出意见的,请联系0832-5806610,联系人:秦怀远、徐崧。
四、其他事项
(一)公告期结束后,《征收补偿方案》无重大修改的,资中县人民政府授权资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45天。
(二)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无意见的,可提前与资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
(三)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工作由水南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特此公告。
***:资中县汽车客运中心站职工宿舍楼片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资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
***
资中县汽车客运中心站职工宿舍楼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目的、依据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征求本项目区域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资中县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资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资中府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房屋征收主体
资中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资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水南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范围
位于水南镇资中县汽车客运中心站职工宿舍楼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确定的为准。
六、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单位资产:
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
2.私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被征收人另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可选择货币终结。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被征收人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进行个人购房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选购房屋征收部门定点提供的房屋,也可选购入驻资中县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或二手房。补偿资金用于抵扣所购房屋价款。
3.私产非住宅房屋(含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住宅房屋价格补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方式的,统一按征收工作启动时前一年资中县城区商品房销售均价3471元/㎡计算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的相关补偿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
(四)私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货币终结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 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
1 |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 |
2 | 政策性补助 | 搬迁费 | 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1次; 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发,每个产权户不低于800元,计发1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发,每月不低于800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 | ||
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0.8%按月计算,一次性计发1.5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 ||
3 | 政策性补贴 | 产权终结 补助费 | 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进行补贴。 |
4 | 奖励 | 住宅提前签约奖 |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的签约期第1日-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
住宅提前搬迁奖 |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第1日-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 ||
非住宅提前签约奖 | 被征收人在45天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合同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奖励,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发放。 | ||
非住宅提前搬迁奖 | 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合同的,按2000元/户发放搬迁奖励。 | ||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 | 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45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 ||
5 | 政策性补偿 | 电话移机费 | 20元/部 |
空调移机费 | 200元/台 | ||
数字电视迁装费 | 820元/户 | ||
独立水表迁装费 | 3000元/表 | ||
独立电表迁装费 | 1200元/表 | ||
独立天然气初装费 | 3630元/表 |
2.住宅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 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
1 |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 |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的,按50㎡计算。 | |
2 | 搬迁费 | 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2次; | |
3 | 临时安置补助费 |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发,每月不低于80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 |
4 | 购房补贴 |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的35%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 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商品房市场均价 | |
5 | 新购房屋面积优惠 | 按20㎡建筑面积进行优惠,优惠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的30%进行计算。 新购房屋面积优惠=20㎡×商品房市场均价×30% | |
6 |
住宅提前签约奖 |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前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 |
7 | 住宅提前搬迁奖 |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 |
8 |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 | 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45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 |
9 | 入住补贴 | 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计算)增加20㎡确定的面积为入住补贴的面积,按150元/ ㎡的标准领取入住补贴。 入住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150元 | |
10 | 政 策 性 补 偿 | 电话移机费 | 20元/部 |
空调移机费 | 200元/台 | ||
数字电视补偿费 | 820元/户 | ||
独立水表补偿费 | 3000元/表 | ||
独立电表补偿费 | 1200元/表 | ||
独立天然气补偿费 | 3630元/表 |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由征收部门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进行货币终结,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不享受各类补贴和奖励。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补贴款的领取和支付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由征收部门将房屋补偿、补贴款支付至被征收人指定账户。
七、无证房屋的处理
由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资中府办发〔2018〕94号(《资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法由居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八、征收补偿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的确定及评估办法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四)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在搬迁公告发布前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住宅房屋,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补偿。没有取得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其他附属设施参照资中府办发〔2016〕74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九、法律责任
(一)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应顾全大局,积极搬迁。在征收补偿协商期间,凡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无理取闹、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扰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资中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资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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