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和专业能力要求,财政部于12月6日印发了《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会计人员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办法》要求,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