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项目表
行政处罚项目表
序号 | 处罚项目 | 法律依据 | 制定机关及颁布施行时间 | 处罚种类 | 处罚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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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全国人大2008.4.1 | 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责令关闭。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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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 全国人大2008.4.1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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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 全国人大2008.4.1 | 限期治理、逾期,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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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全国人大2008.4.1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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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 全国人大2008.4.1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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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 全国人大2008.4.1 | 整改、罚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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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全国人大2008.4.1 | 整改、罚款 | 一般程序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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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全国人大2008.4.1 | 整改、罚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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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 | 省人大2013.11.1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责令关闭,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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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五条 | 省人大2013.11.1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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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六条 | 省人大2013.11.1 | 责令改正,罚款。 | 一般程序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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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七条 | 省人大2013.11.1 | 警告,罚款。 | 一般程序 | 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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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作出停止生产、停业整顿、关闭、和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