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近日完成水价改革工作
根据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安排,安龙县在州发改委的指导下,积极有序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内建立了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调整了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9月18日,安龙县印发了《关于调整安龙县城市供水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16]1号),对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制度,第一级阶梯水价为2.90元每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价为4.35元每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价为8.70元每立方米;三级阶梯水价的比价关系为1:1.5:3,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实行了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累进级数分为三级。即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5倍计收,计划用水量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结合安龙县实际情况按三年平均用水量上浮20%进行确定。
同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安龙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发改价格[2016]2号),将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0元每立方米调整到0.85元每立方米 ,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65元每立方米 调整到1.20元每立方米,同时对低收入家庭实行了照顾措施,每户每年按用水量免征48吨。开征了重点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其中重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85元每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0元每立方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产业园区所属行政区域执行。
(价格收费管理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