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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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8日发表
1、 政策依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
2、 救助标准:《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管理标准》。
3、 救助对象:受灾困难人员。
4、 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级财政资金。
5、 办理程序: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
6、 实施单位:县级民政部门。
7、 执行时间: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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