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发改委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情况执法监察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用能情况执法监察专项工作的通知》(黔发改节减〔2016〕1045号)要求,8月25日至9月2日,州节能办主任、州节能减排监察支队支队长金道林同志率队,对全州正常生产运行的“万家企业”和部分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全州发改系统节能减排监察大队分别参加了本次专项监察。本次执法专项监察工作,共抽查了水泥生产企业5家,化工厂2家,页岩砖厂2家,火电发电厂、黄金开采和交通运输企业各1家,计12家。
本次执法监察工作,是根据国家的《节约能源法》和《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察主要是审查用能单位2015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现场查看生产现状,查阅用能单位用能统计报表及台帐,审查能源管理岗位设立、目标管理和能效对标活动、节能培训等情况,以及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实施能源审计情况等。通过查阅相关印证材料,现场提出监察反馈意见及整改要求。被抽查的12家单位企业中,单位产品能耗均没有超过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况正常。
通过监察,一是强化企业节能管理有序开展,改进生产经营状况;二是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节能行业标准;三是锻炼节能减排执法队伍,提高自身素质;四是带动各县(市、区)模清家底,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调度工作;五是强化节能评估和节能监察,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后评估工作,提搞项目设计节能水平。
(州节能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