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确保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
为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畜产品安全,黔西南州认真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检工作。
一、开展督查,保证抽检质量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州实际,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制定了《黔西南州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州牧通〔2016〕25号)文件,督促全州各县(市、试验区)于5月28日前认真完成上半年的工作任务并向州局上报完成情况。
二、财政落实“瘦肉精”监管工作经费情况
为做好2016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2015年底,州局特向州政府申请了“瘦肉精”专项监测经费17万元,经州财政局审批后,下发了《关于下达州级财政2015年畜牧水产转下经费的通知》(州财农〔2015〕155号)文件,批准使用。
三、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强化宣传
2016年上半年,我州“瘦肉精”专项整治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302人次,检查规模养殖场466个,案件查处0件,发放宣传材料3968份,并进行了9次媒体宣传。
2016年3月10日,黔西南州兽药饲料监察所在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大会议室举行了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培训会,参加培训的人员主要是全州9个县(市、试验区)兽药饲料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共计13人。培训过程中,培训导师针对养殖环节“瘦肉精”的抽样程序、结果判定、检查记录、督查整治等都作了重要的讲解。
四、做好抽查监督工作
全州全年共抽检养殖场(户)50个,其中抽检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35个,抽检年出栏1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户)和年出栏20只以上的肉羊养殖场(户)15个,并把获证规模养殖场作为重点。此任务分上、下半年实施,同一养殖场(户)不得重复抽样,上、下半年各完成全部任务的二分之一,每个养殖场(户)抽取活畜尿液样品2个以上。
截止2016年5月底,全州9个县(市、试验区)分别随机抽取20个年出栏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和10个年出栏1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户)进行了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三项“瘦肉精”监测,共监测猪尿液76头份,牛尿液31头份,监测结果均为阴性。且超额完成了抽查任务。
为更好地做好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督查工作,各县(市、试验区)还自行购买“瘦肉精”快速检测卡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的活畜进行实时监测,到目前为止,我州共进行“瘦肉精”速测447批次,合格率达100%,未发现非法滥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
五、完善工作机制
我州“瘦肉精”专项工作根据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分工,相互配合,屠宰、贩运环节由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饲料中“瘦肉精”专项工作由饲料工作办工室负责;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工作由州兽(渔)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包括跨省案件协查制度、涉嫌犯罪移送制度、监督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信息通报发布机制。
1.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我们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告知每个养殖场户,使之知晓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加强养殖场户培训,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方法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
2.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要求养殖场(小区)如实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
3.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要求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保证所销售的活畜不含有“瘦肉精”。
4.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我们的日常监督检查将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相结合,以便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活畜出栏时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样进行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禁止活畜移动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依法对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违法畜主承担),并将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