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民间琐事纠纷引发的犯罪可适用刑事和解吗?
【案 例】
近日,晴隆县检察院以晴检刑不诉[2016]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晴隆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由该院主持进行刑事和解。经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决定作出不起诉处理。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对被不起诉人陈某宣布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训诫,陈某再次向受害人吴某进行道歉,表示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感到后悔,吴某也再次对陈某表示谅解,并称自己当时也是意气用事,造成双方的损失得不偿失,该案在一片忏悔和谦让的和谐气氛中结案。
【法律解析】
该案系民间琐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晴隆县检察院 李双凤 侍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