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司法局回龙司法所对可能到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审前调查评估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因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缓刑到社区服刑人员,在法院审理前,由法院委托犯罪嫌疑人居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在社区的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地的社区的影响、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的意见及被害人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调查评估意见,作出适当的判决,让罪重者依法受到严惩,让罪轻者依法从轻处罚,到社区实施矫正。
近日,兴仁县司法局回龙司法所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回龙镇计屯村曾家湾组李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开展审前调查评估。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时,因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李某某归案后,主动交待案情,坦白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某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兴仁县司法局回龙司法所对李某某居住地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及在社区的一贯表现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在社区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征求了计屯村委会的意见,兴仁县司法局回龙司法所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及村委会的意见,作出了回龙司法所的评估意见,填写了相关表格,上报给兴仁县司法局社矫股,及时反馈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2016年1至4月,回龙司法所已对2人开展审前调查评估,有一人已到社区实施矫正,服管服矫,积极改造,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