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一社区服刑人员因擅自离开居住地受处罚
近日,贵州省贞丰县一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因擅自离开居住地,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了书面警告的处罚。
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陆个月,缓刑二年,进入贞丰县接受社区矫正,成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其社区矫正期限(即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
经贞丰县司法局依法调查查明,2016年3月21日7时许,贞丰县龙场镇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未向司法行政机关请假,擅自驾车离开其居住地贞丰县前往兴仁县活动。社区服刑人员曹某未向司法行政机关请假离开其居住地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为全面落实非监禁刑罚的工作措施,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促使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转变思想观念,端正服刑态度,树立在刑意识,认清自身角色,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近日,贞丰县司法局依法作出了给予曹某一次书面警告的处罚决定,维护了非监禁刑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处在缓刑考验期的社区服刑人员若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将被撤销缓刑,接受监禁刑罚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