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东湖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医疗纠纷
2015年2月17日赵某某因出车祸,在兴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医院给患者赵某某进行相关检查后未见明显骨折,并对伤口处给予缝合、破伤风处理后,建议回家休息,2015年5月到兴仁县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显示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建议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患者及家属对兴仁县人民医院的诊治过程存在质疑,于是患者2015年11月5日就在黔西南州医学会鉴定,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方存在漏诊、漏治。于是双方当事人就医疗赔偿金额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3月9日东湖街道调委会接兴仁县人民医院的调解申请,当天下午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东湖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在东湖街道调委会的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合法有效的原则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兴仁县人民医院一次性给予患者赵某某各种损失补助壹万零叁佰贰拾叁陆角肆分(¥10323.***)元,其中包括医疗费2723.***元、医疗事故鉴定费2500元、生活补助金740元、住宿费720元、交通费3100元、误工补贴540元;二、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到兴仁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兴仁县人民医院就向患者赵某某支付,以收条为凭;三、达成协议以后申请人给付上述费用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了结;四、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望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不能违约,否则将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纠纷的成功调处,杜绝了民转刑案的发生,维持了兴仁县人民医院的医疗程序,为东湖街道办事处打造“平安东湖、和谐东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