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加强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工作指导意见
日前发布的全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大传统村落和民居、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力度,传承乡村文明,建设田园牧歌、秀山丽水、和谐幸福的美丽宜居乡村。”为进一步增强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我省保护发展稳步开展,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十三五”期间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精神,《省民宗委关于加强民族特色小镇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出台。
《指导意见》指出,民族特色小镇是指民族风情浓郁、民族文化保护价值较高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潜力较大的集镇和建制镇。一般情况下,民族特色小镇的非农产业和非农人口相对聚集,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功能比较齐全。民族特色小镇应当对当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工作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原则上其辐射30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民族特色村寨应不少于3个。“十三五”期间,重点保护发展的民族特色小镇,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不低于50%,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50%;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不低于30%,特色民居比例不低于30%。保护发展的民族特色小镇,还必须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情和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生态坏境良好,区位优势明显,工作基础较好,有一定产业支撑,民族关系和谐,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群众保护意愿较高。
《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传承发展、保护利用;二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三是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五是坚持群众主体、惠及民生;六是坚持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在工作对象目标上,要坚持统筹安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既要对辖区内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进行统筹安排,努力做到保护发展全覆盖,又要综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争取上级支持等因素,明确阶段性目标,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不盲目贪大求全。在工作内容目标上,要紧紧围绕民族特色小镇的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特色产业较快发展、特色民居合理保护、民族文化有效传承、公共服务逐步完善、民族团结更加巩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分类量化指标,突出民族特色,形成明确的目标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要准确把握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的工作任务。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方面,要加强民族特色小镇街道及社区路网、电网、水网、广播电视网、通讯网、消防网、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保护改造民族特色民居方面,要把特色民居作为民族特色小镇的外部形象和第一印象来打造,充分展示小镇的民族符号,加强传统特色民居保护,加强特色民居外观改造,加强标志性公共建筑保护,突出民族传统特色;在传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方面,要把民族传统文化展示作为民族特色小镇的内在形象和深刻烙印来打造,充分展示小镇的文化魅力,加强民族文化抢救与保护,加强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加强小镇公共文化平台建设;在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方面,要紧紧围绕促进群众增收致富的要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宜旅则旅、宜工则工的原则,积极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充分依托当地特色优势资源,充分依托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民族饮食、民族歌舞等特色文化资源,充分依托小镇的民族特色优势,打造成为民族文化旅游小镇;在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方面,要按照将民族特色小镇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镇的目标要求,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充分利用民族传统节日、文艺演出、体育竞技、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和有关民族知识,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事业单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的工作措施,紧紧围绕民族特色小镇保护发展目标任务的落实,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大力推进保护发展工作深入开展。建立信息数据库,加强专项规划约束,加强力量整合,加强示范带动,用好各方面资金,积极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加强宣传,营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