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在全省率先施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标准
近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印发《黔西南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救助标准》),是我州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第一次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成为全省9市(州)在“十三五”以来率先施行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地区。该标准自今年11月20日起执行,进一步筑牢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保障安全网,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救助标准》确定了6个救助项目,分别为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旱灾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灾害应急救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或每人每天补助15元进行救助,原则上救助期限不超过15天;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参照灾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因灾倒损重建低保户每户补助3万元,一般户补助2万元,维修户按房屋受损程度和家庭承受能力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按照月人均120元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保障受灾人员用水需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按每人每天1斤大米给予生活救助,每户1至2床棉被、每人1件棉衣安排衣被救助,每户每月250元安排取暖救助,口粮救助最长期限为6个月,取暖救助期限为2个月;遇难、失踪人员亲属抚慰救助按人均2万元给予遇难、失踪人员亲属一次性抚慰金救助,对家庭仍有困难的,可给予必要的物资帮助。
《救助标准》要求,州民政局与州财政局要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标准调整情况以及本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保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