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七届人大八次会议隆重开幕
5月9日上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在兴义隆重开幕。
大会执行主席张政、贺登祥、杨永英、汤向前、穆嵘坤、陈文发、付国汉、张合建、韦琼、冯永光、张成刚、周玉仁、徐芝桦在主席台前排就座。大会由张政主持。
278名代表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上午10:30,张政宣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开幕!全体起立,全场唱响雄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受州人大常委会委托,张成刚在会上作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关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草案)》的说明阐述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内容,并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确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从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也同时取得了政府规章制定权。这是黔西南自治州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州的立法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下我州立法工作需要,总结立法工作经验、规范立法活动,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我州立法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为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需要制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解决原来制定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不一致的问题。《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草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设定立法程序,扩大民主立法、公开立法,确立了立法活动的主体、适用范围、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等内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草案)》共6章50条7800余字,主要对制定、修改、废止、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以及对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备案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阐述了制定《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及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州人大常委会第27次和第33次会议对《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审议后意见采纳情况,并对条例名称、借鉴参考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主要内容有:一是阐述了编制起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对城乡规划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概念进行了解释;二是重申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责;四是进一步强调了各级人大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监督;五是明确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六是规定了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等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权限程序;七是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延续性,进一步强调了城乡规划修改的程序、权限以及城乡规划执行稽查和监管;八是为了加强村(居)民住宅建筑安全,规定了自建房的设计、施工要求;九是明确提出实施山地旅游城市建设,对黔西南州城市风貌与城市设计进行了规定;十是针对州域内地形地貌改变的废弃地,明确提出通过生态恢复和景观重建打造休闲娱乐场所,促进其生态和价值再生;十一是规定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环节应审查的开发强度、空间和景观控制等指标体系;十二是对城市道路、电力通信、市容环境、交通秩序、园林绿地、房屋拆迁、烟花炮竹、畜禽饲养、挖山采石等城市运行维护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
不是州七届人大代表的州委、州政府、州政协、兴义军分区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高校主要负责人及州政府党组成员;不是州七届人大代表的州七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不是州七届人大代表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州人大机关各委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州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