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印发5个100工程问责实施意见
黔西南州印发 “5个100工程”问责实施意见
为扎实有效推进全州“5个100工程”建设,州委、州人民政府5月30日出台了《黔西南州推进“5个100工程”问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县(市)党委、政府、新区(试验区)党工委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等涉及“5个100工程”的全体国家公职人员在推进“5个100工程”建设中政令不畅、工作不力、监督不力的,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不同程度的行政问责。
附:黔西南州推进“5个100工程”问责实施意见。
黔西南州推进“5个100工程”问责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国家公职人员的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我州“5个100工程”涉及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州委、州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县(市)党委、政府、新区(试验区)党工委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涉及“5个100工程”的全体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四条 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方式
第五条 政令不畅,导致“5个100工程”推进不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对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5个100工程”的重要决策、政策措施、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影响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5个100工程”建设中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甚至搞虚假工程、政绩工程,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三)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决策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或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决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工作不力,导致“5个100工程”达不到时间进度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产业园区建设完不成《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贵州省100个产业园区成长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经信园区[2012]18号)、《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工业园区建设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17号)、《黔西南州2013年度贯彻落实全省100个(黔西南州11个)产业园区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二)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未完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100个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17号)规定的考核指标,未完成我州农业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或在考核中位列末位且工作成效差。
(三)示范小城镇建设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既定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未体现特色鲜明、设施完善、功能齐备、环境优美、宜业宜居要求;帮扶单位未开展帮扶工作;机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没有进行探索,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四)城市综合体建设未体现山区城市特点、民族文化特色、生态文明特征;未坚持分类推进,没有从商贸、居住、会展、旅游、文化等方面进行功能区分错位发展;在城市综合体建设上出现重复规划、无序规划、违法征迁、暴力征迁等问题;城市综合体既定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达不到时间要求。
(五)旅游景区建设未完成黔旅办[2013]13号文件规定的投资要求;景区建设的工作机制、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要素建设、招商引资、银行贷款等考核指标在全省排倒数十位之列。
第七条 监管不力,导致“5个100工程”建设受到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项目的建设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建筑材料等价格明显虚高,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
(二)发生贪污、截留、挪用“5个100工程”专项补助、奖励资金情况。
(三)不按要求及时足额划拨“5个100工程”项目资金,导致资金滞留,造成严重后果。
(四)不按规定公开、公示“5个100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有关内容,不执行专项资金备案制度,造成负面影响。
(五)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5个100工程”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负面影响。
(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5个100工程”建设存在慢、推、拖、不作为、乱作为、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滥检查,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
第八条 问责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用。
第九条 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问责。
第十条 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一般公职人员被问责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问责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由州委、州政府统筹,州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人社、农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信、财政、审计、法制、旅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5个100工程”问责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问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纪委监察局,并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问责,可综合执行《贵州省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州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实施意见》等规定,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委、州政府牵头或各职能部门对“5个100工程”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需要实行问责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州纪委常委会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农业、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信、财政、审计、法制、旅游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问责的,提交问责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州纪委常委会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社部门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根据问责建议,集体讨论作出问责决定,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问责决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诫勉谈话由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主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及涉及被问责的主管职能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
(二)通报批评由州纪委监察局行文。
(三)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社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五)被问责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结果应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将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作为其评先选优、任用等在征求廉洁自律意见时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人社部门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干部的问责情况记录在案,将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按照领导干部问责规定的情形,在调整或任免干部时作出相应的人事任免决定,并且将问责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三)县(市)、新区(试验区)执行的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央、省驻州直属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的公职人员需要问责的,由监察机关作出监察建议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名词解释:“5个100工程”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打造100个产业园区、100个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100个示范小城镇、100个城市综合体、100个旅游景区涉及黔西南州的部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