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为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我州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对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尤其是小型露天矿山依法取缔和关闭,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全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力争到2015年底,全州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134座,金属非金属矿山数量控制在300座以内。
此次整顿关闭的重点有四类:
一是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是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以及地质灾害,不具备整改条件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是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等矿山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是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淘汰生产能力落后的矿山:
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等方式,淘汰开采规模及年限不符合《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主要矿产开发准入条件的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