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放开经营领域发展民营经济
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升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效益,黔西南州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州、城镇化带动”两大战略,紧紧围绕“一二三四”科学发展思路,把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开放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转型升级、提高素质,推动民营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是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开发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制药、农特产品加工等产业,重点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科技型、资源深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等方面的民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有特色的工业园区,配备一批懂得产业政策、市场策划、产业专业知识的实用人才。民营经济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除国家规定外,不设任何限制性条件。将民营经济纳入经济运行调度范围,在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中同等对待。
二是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创办旅游企业,开展特色旅游商品的生产与加工。在符合国家规定准入政策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可以发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公司、典当商行、投资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及产权交易所、债权交易所、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现代物流枢纽、物资集散货运中心和商贸流通中心建设,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
三是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交通、市政建设等领域全面向民营经济开放。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由州级办理的手续外,一律下放到县(市)、顶效开发区办理。民营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同等享受各级政府规定的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二级、三级、四级资质房地产企业承担建设规模分别扩大到25万、20万、l5万平方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企业的资质核准期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联合、联营、集资、入股和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收购―运营―移交(TOT)等多种方式参与州内高速公路、快速铁路、水运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鼓励民营经济参与“三农”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漠化治理、利用宜林宜草荒山和荒地造林种草项目,同等享受各级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民营企业贷款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按3%的贴息率给予支持;贫困农民贷款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财政扶贫资金按5%的贴息率给予支持;民营企业以“招工+培训+就业”方式招用贫困农民,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凡法律法规未作明令禁止的,林业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人工商品林采伐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权下放到县级林业部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农业、蓄引调水、机电提灌、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和非基本农田水产养殖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县城超市、配送中心和乡(镇)、村综合服务站及连锁农家店等流通网络。
五是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社会事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技能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国有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类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制定实施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优先考虑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改善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民营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应按程序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一、二、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门诊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可先出具同意申请人开展设置医疗机构前期工作的文件,待筹办工作结束后,再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及其它公益性事业。
六是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和改造,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依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州有关优惠政策。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订民营资本参股国有企业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国有资本进退的领域和产业。除办法中明确规定需要国有独资形式的,均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使国有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逐步放开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行业股权比例的限制,可以全部或部分出让国有资本。通过采取吸收增量、置换存量、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大力吸引民营资本、社会资本、个人资本等投资入股,将国有企业改制成规范的公司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