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召开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开宣判大会
6月9日,州中级人民法院与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兴义市联合召开“打黑除恶”宣判大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受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就王龙刚等41人涉黑团伙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兴义市法院就2案5人抢劫、抢夺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龙刚、唐顺祥自2006年底以来,组织以被告人李泽友、查兰超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高常军、吕龙新等20多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兴义市威舍镇、七舍镇、敬南镇等地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社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并大肆聚敛钱财,以达到巩固、壮大犯罪组织,形成较为稳定的、人数较多,且分工较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开设***200余场次,从中渔利400余万元。被告人梅毅、左仕富利用担任兴义市公安局七舍派出所巡防员的工作便利,为唐顺祥等人开设的***免遭查处而通风报信。该犯罪组织为索取非法债务和报复他人而实施非法拘禁;为争强斗胜而组织多人进行大规模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开设***而非法持有***支,为强行占股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和敲诈他人钱财等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王龙刚指使他人非法拘禁6次7人、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4次、组织李泽友、查兰超将被害人刘某砍成重伤,将被害人陈某、穆某砍成轻伤、实施敲诈勒索2人、非法持有***支2支。被告人唐顺祥指使他人非法拘禁1次1人,组织大规模聚众斗殴1次。 一审以被告人王龙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3.87万元。以被告人唐顺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依法认定了上述犯罪事实,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遂做出了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义市法院就被告人钱明福、李志伟等2案5人抢劫、抢夺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