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标准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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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8日发表
从6月1日起,我州新调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正式执行。 按州政府办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的意见》精神,从6月1日起,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产生的费医药费,提高了门诊和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对部分特殊疾病:如14周岁以下儿童白血病(儿童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妇女宫颈***、乳腺***等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或按90%的比例报销。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按100%的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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