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农村合作医疗明年起将实施统一补偿制度
近日,据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透露,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州各县市将实施统一的补偿报销制度。
我州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为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近日,我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对提高参合率,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加强管理能力,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步伐等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
意见中还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统一补偿报销办法。合作医疗设家庭账户和大病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原则上每人每年15元,作为门诊医疗费,以家庭为单位使用,用完为止,如有节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的参合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为:1、原则上不设起付线。2、全州实行“一证通”。3、补偿比例:患者在县级(含县城盈利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1000以下的按35%的比例补偿;住院费用在1000――――3000元的,按40%的比例补偿;住院费用在3000以上的,按45%的比例补偿。在乡级(含乡镇所在地盈利性医院)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县级上调20%的比例补偿。在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县级下调15%的比例补偿。在省及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按县级下调20%的比例补偿。在州内定点中医机构住院,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上调15%的比例补偿。4、封顶线:参合农民的补助总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若参合农民实际费用超过20000元,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5、各县市也可根据本县市实际实行大病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自行制定,但两次补偿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0元。6、优惠政策:需长期连续治疗或终身服药的各类慢性病病人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月为单位按住院补偿;参合中育龄妇女住院分娩,5岁以下儿童因
肺炎、腹泻、重度营养不良,地方病,突发群体性疾病以及民政救助、计生资助对象住院,可按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报销;五保户住院,按规定报销后,余额由民政实报实销。另外,药品报销范围参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所列范围;不予补偿的疾病由各县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