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宁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消防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安全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全面整治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理念,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组织机构
成立全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指挥调度,研究解决排查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长兼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工作内容
根据全县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以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在建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三合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4、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5.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6.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7.商场、市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8.医院、诊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9.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10.养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1.市政设施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12.农村、社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整治责任,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对辖区单位、场所火灾隐患情况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组织自查,并进行普查,扎实推进十类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辖区内专职、兼职消防队的硬件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因地制宜增配消防协勤和保安力量,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健全志愿消防队,组织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辖区内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全县各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消防队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排查;公安派出所负责对非重点单位、乡镇、社区、村等单位的排查;交警大队负责对营运车辆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巡警大队负责消防车通道车辆停放管理;治安大队负责对民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管及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打非治违”等工作;警务督察负责各警种、公安派出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三)县工商局:负责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在审定、批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依法对有关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监督管理;对重大火灾隐患、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经营范围场所,取缔非法经营;对未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证失效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依法暂扣其营业执照,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县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配合业主和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并将消防安全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对住改非形成的人员密集场所全面排查整治,严格依法执法,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直管公有住房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建筑和无大修基金的建筑的管理主体责任,引导业主委员会使用大修基金整改火灾隐患。
(五)县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消防知识宣传,开辟消防安全栏目,播放全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和公益消防广告;负责开展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星级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检查责任,对所管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许可,被公安消防机构查封、停产停业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
(六)县安监局:负责对涉油、涉氨、涉氯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运输单位或场所,以及易燃易爆专项整治中的烟花爆竹储存、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对储存、生产场所建设项目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负责关停或取缔。
(七)县商务局:负责对易燃易爆单位和大型商贸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负责所属直接管理的单位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易燃易爆单位和商场市场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审批加油站、液化气站时,把建筑是否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作为审批条件之一,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设的加油站、加气站的不予批准;对非法生产、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的单位进行查处,对未取得成品油、液化气经营许可的站点进行查处。
(八)县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消防监管工作,开展针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执法整治行动,按照消防车通道的基本要求(高4米,宽4米)清理摊点、雨棚等障碍物;负责清理拆除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影响火灾扑救的广告牌和影响消防车停靠展开火灾扑救场地的障碍物。
(九)县住建局:负责在建工程工地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加强对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中介机构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在建施工现场检查,将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及措施纳入检查内容;负责规划建设消防车通道;在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中,将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督促建设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严格审查、审批,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要立即组织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十)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各校(园)干部和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认真排查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以及教学、办公、生活用房中装修、电气线路、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二)县卫生局:负责医院、诊所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县电力局:负责电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类用电隐患,迅速做好维修整改工作。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调查摸底、隐患整改工作,对达不到隐患整治要求的场所作出相应处理。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经常性排查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十类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肃宁”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和安全监管任期责任追究制。
(二)强化措施。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列出清单,逐项整改。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制定应急预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销案;对不能停止使用的特殊单位和场所,必须责令单位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县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工作进度、整治效果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村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进一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完善消防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反映的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反馈,调动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