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关于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试行办学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政办〔2007〕10号)、市教育局《关于主城区民办学校整改意见》及《关于民办学校教师撤回公办学校的通知》的要求,为促进中小学师资均衡配置,构建统一和谐的中小学教育体系,发挥优质资源的效益,支持薄弱学校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交流的长效机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以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坚持“优化资源、统筹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扶持薄弱学校 发展,提升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效益;坚持“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均衡配置优秀教师资源,有效化解优质教育资源扩充与优秀教师资源有限之间的矛 盾;坚持“公平教育、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策调控,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教师交流制度,达到推进教育公平,全面提升中小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我市 的教育教学质量的任务目标。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实 行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学校的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加强教师队伍 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市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基础教育处、人事处、组干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 员的工作小组,统筹管理教师交流工作。各相关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教师交流工作机构,将教师交流工作安排到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要 认真研究政策,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同时,要不断探索教师交流新方法、新思路,逐步建立科学、完善、长效交流机制。交流教师派出学校要积极做好 有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接收学校及时对交流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积极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安心工作,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
(二)优势互补,双向交流
对我市主城区依托国办学校办学的5所民办初中学校(锦玉中学、凌云中学、育华中学、翰光中学和邯郸第二外国语学校)中的公办教师,2015—2017年三年按照每年30%的比例逐年撤出。撤出的公办教师与其他优质学校调剂的公办教师一同参加教师交流工作。交流的初中教师派往市十中、十二中、十一中西校区、二十三中南校区、二十五中北校区、二十七中、二十八中、二十九中、三十一中、汉光南校区、复兴中学、广泰中学、赵苑中学等13所学校;市实验小学派出交流的小学教师,交流到实验小学分校赵苑中学小学部。
教师交流派出学校与接收学校,按照“等数量、同学科”的原则,互派教师到对方学校工作。市教育局根据教师的数量、学科、职称、年龄并综合考虑其教育教学实际、居住、生活等因素统筹安排。
(三)保障期限,落实待遇
教师交流期限原则上为每期一年。接收交流教师的学校要根据教师专业特长和本校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到紧缺岗位,如遇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工作。
从 民办学校撤出的公办教师和其他学校派出的交流教师,按照编制隶属不变、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待遇不变、职称等级不变的“四不变”原则,保留在原公办学校。市 教育局将加大对相关学校的支持力度,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教师的交流工作。相关学校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教师交流的表彰、奖励。
参加交流的教师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
校长和中层也要开展交流工作。其中,已在市教育局备案的中层干部,接收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安排中层职务,不占用学校中层职数。
(四)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接收学校要加强日常管理,交流教师与本校教师同等对待。交流教师要严格遵守交流学校的管理规章,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深入教学一线工作,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积极参与交流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调课、迟到、早退。
教 师交流派出和接收学校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交流教师的管理和考核。撤回教师要全部交流,不得换人。教师交流期满由接收学校对其进行考核。考核采 取学年考核制,期限为交流当年九月至次年六月。接收学校依据交流教师所承担的工作量、教育教学成绩、学生评教、学校领导及教师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实绩测 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本单位交流教师数量的20%, 考核结果提交原单位,由原单位统一使用,作为原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教育局将适时对测评优秀的交流教师给予表彰、宣传推广。对在教师交流工作中 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的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安排的教师,五年内不得评优、晋职、晋级。
三、时间安排
市直学校教师交流工作自今年开始,每年均安排一定比例的教师进行交流。第一期自2015年9月初实施,2016年6月底结束。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教师交流办法,全面实施本区域教师交流工作,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