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名县商务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六条 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