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断提高救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低保调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调标工作。要加强低保标准和政策的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按新的低保标准加强动态管理,继续清理违规低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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