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出台暂行规定护航脱贫攻坚
市纪委、监察局日前出台《关于严肃扶贫领域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扶贫领域问责及纪律处分情形进行细化,并明确问责及纪律处分方式。 《暂行规定》围绕全市脱贫攻坚总任务、总目标,紧扣脱贫攻坚全领域、全过程,压紧工作责任,从强化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入手,分别对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县乡党委、县乡纪委、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成员等层面,列出问责和纪律处分的情形,主要涉及工作作风问题、工作纪律问题、扶贫政策落实、宣传问题,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谋划、建设、申报问题,基层党建问题,干部队伍教育管理问题,扶贫工作台账问题,监督检查问题,责任追究问题等10个方面,细化为42项问责情形。 《暂行规定》坚持挺纪在前,失责必问、违纪必究,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依据《***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进行量纪,明确了对党组织应予问责的,给予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对主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免于或从轻处理;对顶风违纪,掩盖违纪事实,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影响恶劣的,从重处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市因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发现问题线索36***件,给予纪律处分148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