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进位总体方案(摘要)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贯彻落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部署,坚持依法铁腕治污,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省会空气质量,根据国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1+18”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1+19”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立足城市健康与绿色发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有限环境容量下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有效途径,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强化创新驱动,坚决打赢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切实改善省会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
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3年内显著改善。2020年底前,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PM2.5、PM10、VOCs排放量在2017年基础上分别削减50%、40%、40%、60%、2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燃煤污染防治工程
1.综合整治农村散煤。到2019年,全市平原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山区农村清洁燃料全覆盖。
2.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全市县城及以上城市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2019年达到100%。
3.优化燃煤结构。大力推进燃煤结构优化调整,在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的前提下,煤炭消费进一步向燃烧效率高、治污水平先进的煤电行业集中,电煤占全市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2019年提高到80%。对煤炭难以清洁利用的行业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合理配置天然气资源。
4.整治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范围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未淘汰的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测。
5.升级改造火电机组。2019年底前,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期满25年的抽凝机组、大机组供热覆盖范围内的小机组、去产能企业配套机组、不具备改造提升条件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
6.管控煤质。严格控制散煤经营企业数量,以需定销。依法查处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依托交通运输治超站,对入市煤炭实施质量检查、卡口管控。依法查处散煤无照经营行为,“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
7.供应清洁能源。建设完善电力输配、天然气等基础设施。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大力推进外购电工作。完善天然气集输干线和城区供气支线网络,推进管道气向村镇延伸覆盖。
(二)工业企业治理工程
1.加快推进产业结构重大调整。严格按照《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指导意见》优化我市产业结构,限制类、淘汰类的重污染、高排放行业企业逐步退出。
2.加强重点工业行业深度综合治理。主要行业排放绩效(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在2017年基础上平均下降50%以上。力争到2020年,钢铁、水泥、火电等重点行业达到国际先进污染控制水平。
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设备全部实施全烟气脱硫,开展烧结机烟气脱硝示范工程。
水泥窑全部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或添加矿化剂等一次控制措施及烟气脱硝,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进行高效除尘改造。
平板玻璃企业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全面禁止以重油为燃料及掺烧高硫石油焦的玻璃熔窑。浮法玻璃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改造;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烟气脱硝设施改造。
火电行业单位发电量煤耗及污染排放绩效达到我国火电行业平均水平。
石化行业所有催化裂化装置实施催化再生烟气治理;提高酸性水气的尾气硫回收效率,确保尾气达标排放;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果达到99%以上,直接燃烧的应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到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3.全面提升“散乱污”企业整治水平和产业集群污染防治水平。实施产业集群退城进园,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整体工艺技术及污染防治水平。定期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专项行动,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但有升级改造价值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坚决关停;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对不符合产业布局或未进驻工业园区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搬迁或关停;对治理达标无望、偷排直排的工业摊点和小作坊、散落在农村地区的“工业大院”,按照“两断三清”标准,一律关停取缔、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长期超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高限处罚,限期未整改合格的责令关停。全面完成违法“散乱污”企业分散燃煤锅炉取缔工作,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4.强力推进VOCs整治。2020年底前,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全面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0%以上。
(三)移动源治理工程
1.优化交通路网及组织结构,保障道路畅通。积极推进打通“断头路”工程。2018年8月底前,完成重型柴油车、过境柴油车绕行通道设立及相关保障支撑。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石家庄市主城区。
2.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加快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2018年全部淘汰老旧机动车、黄标车;2018年初,重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国五标准。轻型汽油车全面实施国六标准。
3.强化机动车监管。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每年抽查机动车检测机构50%以上。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利用遥感检测设备国家和省、市三级联网,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控能力。
4.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新能源节能车使用。到2020年底,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全市更换的出租车中新能源节能车比重达到70%。2020年底前,全市更换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节能车比重达到70%。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2018年底前,全市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成品油经营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80%。
6.严格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监管。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必须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7.完善机动车污染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遥感监测设备国家和省、市三级联网。安装10台(套)以上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
(四)扬尘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1.道路扬尘源治理。强化渣土运输车管理,在市区内主要出入口、重要路段设立检查点,严查渣土车运输。提升城市道路、公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高速、国省道等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扬尘整治率100%。市区道路严格落实“以克论净”考核。主城区禁止出现黄土裸露,城郊接合部大力推进道路硬化工程。
2.施工扬尘源治理。进一步强化施工扬尘属地管理责任,不断完善属地管理体系。严格按照“严管建筑施工扬尘十二条”标准加强工地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大力推广装配式住宅和装配式建筑,提高被动式住宅在建筑领域占有率。
3.工业料堆控制。工业企业建立料堆场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全面做好《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落实。
4.矿山扬尘治理。注销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鼓励持证矿山关闭退出。对“三区两线”主体灭失的29个矿山进行修复绿化。对99家露天生产矿山停产整顿,高标准开展扬尘治理。
5.其他污染整治。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改进肥料使用类型和施肥方式。禁止焚烧垃圾,进行集中、有效、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2018-2020年,每年完成人工造林面积不低于30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每年增加1%,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2%以上、湿地面积不少于49.47万亩。
(五)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2018年底前,完成大气环境超级观测站、智慧城市与大气污染监管平台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确保2018年投入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市委书记和市长任主任,明确一名市领导为专职副主任,全面负责方案的推进落实。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导调度、执法检查、考核通报、约谈问责等工作。
(二)健全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委员会定期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以及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标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目标要求、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县(市、区),市委、市政府领导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建立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
(四)强化执法监管。坚持铁腕治污,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行为,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大幅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对于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在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全民共治氛围。充分利用各级媒体,宣传报道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成效。
(六)推进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冀中南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办公室。落实区域协同治理合作机制,削减区域间污染传输。共同构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与会商,开展精细化来源解析,建立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系统。推动建立环境执法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