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告(2014年第1号)
为做好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发布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把防汛抗旱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具体到人员;要建立防汛抗旱应急报告制度,准确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各部门、各大型企业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防汛预案和成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凡参加防汛抗旱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服从领导,遵守纪律。
二、确保行洪河道度汛安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障碍物。禁止在行洪河道内、行洪范围内设置弃置有碍行洪的障碍物;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布置的清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严禁在桃林口水库、洋河水库、石河水库、水胡同水库及头顶库、病险库的下游河道进行施工、采砂、游泳、放牧等活动;严禁在水库、闸坝安全范围内进行网箱养鱼等活动。暴雨行洪期间,不得从河里打捞漂浮物。
三、切实做好工程除险加固和物质储备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处理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消除工程隐患。对暂时无法处置或者不能完全消除隐患的,应及时上报,采取应急措施,并指派专人防守。要保障防汛抗旱经费投入,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抓紧开展水毁工程修复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
四、切实做好巡查及避险转移准备。汛期各类水库要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不得任意加大、压缩泄洪流量。居住在病险水库(塘坝)下游的村庄和单位,要做好避险转移准备;接到转移通知时要按照预案,及时转移避险。当堤防、水库、水电站、闸坝等防洪工程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实行以水工程管理单位为主体的巡逻检查制度,日夜巡查;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政府要组织人员分段负责防守,日夜巡查,及时报告,处理险情。
五、严肃防汛抗旱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对汛情、水利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发现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一旦发生汛情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和调度,坚守岗位,服从领导,遵守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对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抗命令,临阵脱逃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