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通知公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在全州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按照***、***《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五、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首机关: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886)3565530 怒江州人民检察院 电话:(0886)3665884 怒江州公安局 电话:(0886)3621565 怒江州司法局 电话:(0886)3622674 泸水市人民法院 电话:(0886)8888515 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电话:(0886)3629055 泸水市公安局 电话:(0886)3622110 泸水市司法局 电话:(0886)3627507 兰坪县人民法院 电话:(0886)3212332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86)3211857 兰坪县公安局 电话:(0886)3211560 兰坪县司法局 电话:(0886)3211050 福贡县人民法院 电话:(0886)3711487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86)3416550 福贡县公安局 电话:(0886)3411010 福贡县司法局 电话:(0886)3411477 贡山县人民法院 电话:(0886)3513503 贡山县人民检察院 电话:(0886)3511037 贡山县公安局 电话:(0886)3512197 贡山县司法局 电话:(0886)3511325 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 怒江州人民检察院 怒江州公安局 怒江州司法局 2019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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