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范围内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通知公告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全州范围内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57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怒江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怒政发〔2018〕5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全州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乡主干道、县市城区、乡镇城区及通村公路。 二、禁行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天禁止黄标车在上述禁行区域内通行。 三、处罚:凡违反本通告驾驶黄标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黄标车的定义:黄标车是指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五、在本通告禁行区域行驶的外地号牌黄标车,适用于本通告。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来源: 怒江州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