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怒江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办法审议稿修改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通知公告
根据省政府《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现将《怒江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办法》听证会有关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布如下: 一、会议情况 听证会于2018年7月10日(星期二)上午9:00在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中共怒江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和相全同志主持,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到会,听证代表17人到会。其他参会人员情况为:2名记录员、2名听证监察人、4名旁听人员,怒江州广播电视台和怒江州报社进行宣传报道。 二、听证会议程 (一)主持人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受邀人员及其产生办法; (二)记录人宣读听证纪律及注意事项; (三)决策发言人和听证人简要陈述和解释《怒江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办法》(听证稿); (四)听证代表发言; (五)听证代表提问、听证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参会人员审核听证记录并签名。 三、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8月3日我局党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多数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进一步完善了《怒江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办法》,现全文公告如下。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7日
怒江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办法 (2018年8月3日第六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对象和资格 第三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四章 人才引进开考比例 第五章 人才引进服务年限 第六章 人才引进待遇 第七章 人才引进纪律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州战略,进一步规范我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功能完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人才引进是指未就业应往届高校毕业生的特殊招聘和州外、省外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引进。 第三条 人才引进采用面试面谈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应当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 第五条 人才引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对象和资格 第六条 人才引进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补充渠道之一,主要引进两类人才。 (一)在全州统一公开招聘中无法满足部门单位需求的人才。 (二)专业紧缺、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 第七条 人才引进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热爱祖国,拥护***的领导。 (二)热爱怒江发展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事业心强。 (三)具有普通招生计划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学历在大专及以上。 (四)人才引进必须具有与岗位要求相对应的专业或职称。 (五)普通招生计划应往届本科毕业生的引进,年龄为35岁及以下,普通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岁及以下。 在职引进博士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年龄为40岁及以下;引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年龄为50岁及以下。 (六)人才引进不受户籍限制。 (七)身体健康。 第三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八条 开展就业意向调查。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到省内外高校开展就业意向调查座谈。 第九条 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人才引进计划,适时参加省内外组织的“校园招聘会”“春季招聘会”等。也可根据实际组织个别招聘和在职人员招聘活动。 第十条 人才引进实施步骤 (一)申报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人才队伍现状、编制数和岗位需要,制定当年人才引进计划,填写《人才需求计划表》,经同级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批计划 1.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本县(市)人才引进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2.州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属事业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当年的人才引进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各人才引进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人才引进计划,负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岗位、条件、引进方式、引进办法等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发布公告。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各县(市)、各单位人才引进的数量、岗位名称、学历、年龄、专业、性别及其任职资格条件等公开发布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接受社会监督。 3.组织报名。各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网上报名或实地报名。 4.资格审查。各人才引进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引进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复审。 5.面试面谈。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组建考官组,对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谈。 6.考核考察。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7.体检。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定点医院体检。 8.公示。体检合格后,拟引进人员名单统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 9.培训。公示期满后,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岗前培训。 (四)聘用 1.集体研究。各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等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2.办理聘用手续。根据集体研究结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聘用时间为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的时间。 第四章 人才引进开考比例 第十一条 开考比例 (一)人才引进除不受开考比例限制岗位外,原则上按照3:1进行,如果应聘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将取消该岗位引进计划。 (二)岗位计划引进下列人员的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1.属普通招生计划第一批次录取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普通招生计划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3.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员。 4.在职引进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第五章 人才引进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 人才引进对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年限不低于3年,期满后可以续签,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 引进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限不低于6年。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对象在用人单位服务期满后,可以自由流动。 第六章 人才引进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到我州的普通招生计划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人员,在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服务期满后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引进到我州的普通计划招生硕士研究生,在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服务期满后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第十五条 引进到州、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享受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服务期满后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同时具有第十四条情形的可以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引进急需的在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和普通计划招生博士、硕士研究生,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 第十七条 补助所需资金用人单位纳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七章 人才引进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三代以内直、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引进为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参与人才引进的工作人员在开展引进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必须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对违反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取消当年人才引进计划外,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的引进人员,取消其引进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情节恶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才引进接受同级纪监委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州人民政府印发的《怒江州事业单位引进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我州其他引进人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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